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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3-15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关于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

[接上页]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为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统一配送医用材料及药品,并有相关手续及记录,无效期外及伪劣药品。
  
  六、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中西医治疗比例考核办法
  
  此内容仅对定点中医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要求定点中医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中医特色,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有效地配合西医治疗,住院中医药治疗率要达到60%。
  
  附件2: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工作月报情况、日常检查情况、社会监督情况及调研任务完成情况等4个方面对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日常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考核要求及评分标准。考核分数最高为100分,其中工作月报情况24分、日常检查情况24分、社会监督情况34分、调研任务完成情况18分。具体要求和评分标准如下:
  
  一、工作月报情况(24分)
  
  一级及以上有床位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填写《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月报表》,要求内容准确、清晰、完整,并于每月1—5日将上月《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月报表》和软盘上报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汇总表》、汇总软盘及报表分析上报市医保中心,遇节假日顺延。
  
  二、日常检查情况(24分)
  
  定点机构要积极配合市、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检查内容;对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检查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包括成绩、存在的具体问题等)和整改措施。
  
  三、社会监督情况(28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社会及参保人员的监督,积极做好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工作,切实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及时、妥善处理参保人员的医疗纠纷。
  
  四、调研任务完成情况(24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参加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调研任务,如:单病种付费、急需的医疗保险有关数据调研项目等,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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