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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3-15
【实施时间】 2002-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和河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1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及中药材等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
  
  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对集贸市场进行专项整治是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从大局出发,增强搞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真抓实干,切实抓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我市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行为,实现全市集贸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通过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集贸市场的建设秩序、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有效遏制集贸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要合理规划,调整布局,更新提升经营业态,促使集贸市场成规模、上档次,完善做强“八大市场群区”,提高管理水平和交易手段,发展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商贸城建设,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二、明确任务,突出整治重点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范围,主要是在全市范围内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经营主体入场进行商品交易的有形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及中药材等商品交易市场。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重点是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布局不合理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市区内整治的重点地区是东十里铺建材交易区和敦睦路服装交易区。市区内整治的重点市场主要是:金水区的沙口路干鲜果品批发市场、黄河路副食品批发市场、纬三路水产品批发市场,二七区的郑州鞋城、华中食品城,管城回族区的郑州摩配市场、润滑油市场、郑州食品城,中原区的纺织大世界,邙山区的郑州农副产品中心等。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依据《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条例》,严肃查处违规建设的各种交易市场;要根据《郑州商贸城建设总体规划》,坚决搬迁对市内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市场;要根据培育规范化大市场的指导思想,积极扶持发展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市场,逐步使郑州市场发展规模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三、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清查经营主体。对各类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内的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普遍的清理检查。要严格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其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要组织开展集贸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中药材、农副产品、重要的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集贸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窝点进行严格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挖点,确保假冒伪劣商品不流入市场。
  
  (三)强化质量监管。严格检查进入集贸市场的商品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产品等。同时,组织对集贸市场中的重点商品进行专项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组织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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