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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节水制度到位。日取用水50立方米以上,且未能做到“三同时、四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能竣工验收,不得批准其取水或用水。 (二)加快水价改革步伐,建立合理水价机制。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快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在逐步提高水价的同时,可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和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缺水城市要实行超计划用水高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订城市用水定额和水价调整方案,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的供求情况,适时调整。 (三)加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制定并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提高生活用水效率。要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不得继续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供水管网的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设市城市和县城要在2003年完成对供水管网使用年限、管材、质量、漏失情况的普查,普查结果要报自治区建设厅。各地要结合城市供水改扩建工程,加快对严重老化、质次材差的供水管网的改造,对漏失严重的城市管网,要立即采取措施,更新改造。 三、坚决治理水污染,加强水环境保护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法》,保护城市水源。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分水区功能,确定污染物排放容量,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分解到排污单位。设市城市水质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在“十五”时期制定改善水质计划,限期达标。要组织编制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和一切排污行为,切实保护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20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建立实施供水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乌鲁木齐市要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公报制度,严禁向湖滨、河岸、渠边、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并限期整治和清理河道。 (二)要加强对污染源的治理,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推行清洁生产。工业污染的防治是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按国家要求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工业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工业废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要符合工业废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排人河流、湖泊等水体的要符合有关标准,严禁工业污染物污染城市水源,已造成污染的要停产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予以关闭。 (三)加快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各地在加大供水工程建设投入的同时,要加大对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投入,千方百计筹措建设资金。要利用国家对小城镇及西部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资金倾斜的政策,争取国家资金补助。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和财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补助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及外资,投向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项目的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 “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率达65%,排水管网服务面积达90%;有条件的县城也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管道服务面积达50%。缺水地区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还要安排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 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源单位都应当建立中水系统,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居住区。 (四)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凡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未开征的要尽快开征,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区,停止收取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各地在调整和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包括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标准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建设贷款及债券本息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