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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要不断深化改革和改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四、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共同做好城市水源保护、供水、节水、排污及污水回用等各环节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制订和实施水资源规划中,要明确目标,优化项目,落实措施,协调行动。要把有关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协调统一起来,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环境保护等各种水的问题,妥善安排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等不同的用水需求,处理好各种用水矛盾。 (三)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要达到环保设施“三同时”。要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促进城市水环境质量的提高。 (四)进一步加大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办事,严格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五)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有关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了解我区水资源短缺的实际情况,增强水忧患意识,加深对解决我区水问题的重要性的认识,掌握科学的水知识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好方法,并使广大群众懂得保护水资源、水环境、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把建设节水防污型城市目标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同时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浪费水、破坏水质的行为公开曝光,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生产和生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