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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3-15
【实施时间】 2002-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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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要不断深化改革和改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四、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共同做好城市水源保护、供水、节水、排污及污水回用等各环节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制订和实施水资源规划中,要明确目标,优化项目,落实措施,协调行动。要把有关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协调统一起来,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环境保护等各种水的问题,妥善安排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等不同的用水需求,处理好各种用水矛盾。
  
  (三)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要达到环保设施“三同时”。要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促进城市水环境质量的提高。
  
  (四)进一步加大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办事,严格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五)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有关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了解我区水资源短缺的实际情况,增强水忧患意识,加深对解决我区水问题的重要性的认识,掌握科学的水知识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好方法,并使广大群众懂得保护水资源、水环境、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把建设节水防污型城市目标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同时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浪费水、破坏水质的行为公开曝光,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生产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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