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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交通局,高管局、公路局、运管局、征稽局: 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定(试行)》,并已经2002年3月11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规费征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等规定,加强交通行 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行政,清正廉洁,规范执法行为,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从事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自治区交通厅对全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是指道路运政机构、公路路政机构和公路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秉公执法,热情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管理相对方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二)管理相对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 (三)管理相对方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四)处罚、处理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各基层所、站、队、办等窗口单位实行政务八公开制度,即:设置依据;单位名称及地址;主管单位;执法依据;收罚标准;执法人员监督台(执法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行风义务监督员告示台(照片、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监督电话。有条件的部门逐步实行服务承诺制度。设置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及举报箱、意见薄。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符合各部门录用条件的正式在编人员,经培训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或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方能上岗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身着统一制服,标志齐全、仪容整洁,举止端庄、佩戴行政执法证件,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稽查,不得少于两人,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取证器材和有关用具。稽查时向当事人敬礼问候、出示执法证件、明确表达稽查内容,依法取证、处理。非执行公务期间,遇到违规问题,有责任收集线索和证据,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在公路上进行稽查时,持停车示意牌或规范挡车手式,不得双向挡车,做到快检查、快处理、快放行,不得阻塞交通和影响行车安全。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收缴各类规费、罚没款时,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落实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使用交通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做到日清月结,及时足额上解财政专户。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越权审批业务项目或滥用职权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设置罚没收入项目。 (二)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赔偿标准。 (三)隐匿、截留、坐支、挪用公款,设立小金库。 (四)拒绝和推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本部门、本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投诉和举报。 (五)行政执法中有公路“三乱”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二)贪污、受贿及违反职业道德“吃拿卡要”。 (三)有损于交通行政执法形象和声誉的行为发生。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或经商、办企业。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