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实现政府工作全面“提速”的要求,落实市政府“五项工程”,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优化我市发展环境,塑造服务型工商,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1、放宽投资人资格、注册资本、投资方式。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个体经营或私营企业;放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一次注入有困难的,允许分期到位、分批注入,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科技人员设立个人独资或合伙科技企业,技术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由1000万元放宽到500万元,并允许其运用全部资本金进行投资。 2、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以上降为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降为1000万元以上),集团控股的子公司由5个以上减少到3个以上。 3、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冠用青岛市名的全部放开,支持企业冠用省行政区划及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凡是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且生产经营范围包含科、工、贸项目的,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并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属于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名称允许带有“实业”、“发展”字样;对具有自营进出口权或到境外投资的企业,比照外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允许其名称将行政区划倒置。 4、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其改制登记费用,按变更登记缴纳,并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或字号;原已取得的前置审批证件、文件,在有效期内仍予认可;企业改制后名称有变化的,允许在90天内变更补换前置审批证件;支持企业设立连锁店,其名称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5、放宽私营企业登记条件。取消对私营企业雇工8人以上的限制;取消私营企业登记申请原需提交的股东履历表、雇工名册、身份、职业证明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证书;私营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不再必须提交产权交易证明、公证书、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凭股东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私营企业提交验资报告时,可不再另行提交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评估结果确认书、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等其他非货币出资的证明文件。 二、减少行政管理环节 6、精简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对现有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进行清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需的前置审批项目外,需保留的其他审批一律改为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必须前置审批的,纳入企业登记并联审批范围。 7、在企业提交的法定住所条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现场勘察不再作为登记注册必须的审核条件,由所在地工商所实施有效监管。 8、下放企业登记注册权限。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权下放到各分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分局实行外资企业登记“受理、发照在分局,审批、核准在市局”;黄岛、崂山、城阳分局享受市局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 9、减少企业登记审核环节,将受理、审查、核准三级负责制改为“一审一核”制,并在黄岛分局进行注册官制度试点,由注册官全权负责登记核准,逐步在全市推开。 10、争取地方立法,在保税区实行“宽进严管”的登记体制,取消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其经营范围明确为以下内容:法律法规未作限制的,自主经营;应经审批的,在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三、提高服务工作效率 11、全面推行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制度,实现“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在市局、黄岛分局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开。 12、运用工商电子网络系统,为企业登记注册提供网上受理、审批、核准“一网式”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由当地工商所受理、发照,实行网上核准;企业年检开通网上申报、受理、核准通道。 13、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各类企业设立登记审核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商标印制企业资质核准实行分级管理,核准时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企业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市场登记、广告经营许可审批均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企业名称核准及各类备案事项实行即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