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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3-14
【实施时间】 2002-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2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凡未经省级经贸部门批准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由各市成品油市场秩序整顿办公室下达书面通知,一律停业整顿,并由所在地政府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属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分公司建设以及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分公司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补办有关土地、建设、消防等手续,由市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者由省经贸委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四)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经营行为。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成品油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非标油等不法行为。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经贸委已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拆除违章违规建设加油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省国税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负责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五)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各级经贸、公安消防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油库和加油站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油库、加油站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的,要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或搬迁;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贸部门要收回其经营批准证书,公安消防部门收回消防合格证,工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经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整改合格后,返回各种有效证件。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设计规范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分公司要对所属油库、加油站的安全负全责,切实加强对重组的社会批发企业和连锁经营的加油站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源头管理,防止成品油违规违法流入市场。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炼油厂生产和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石化集团所属炼油厂和地方炼油厂成品油、非标油品出厂管理分别由石化集团河南分公司、所在省辖市经贸委负责。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炼油厂,省经贸委要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停止其原油供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郑州海关、省公安厅、工商局负责打击成品油走私工作。
  
  批发企业和加油站要认真履行所签订的供油协议,批发企业不得批发非标油品,加油站必须从批发企业进油,成品油直供用户所属企业不得对外经营。省经贸、工商局要严肃查处批发企业、加油站违法经营非标油品及直供用户违规对外经营的行为,并视具体情节从严处罚。
  
  (七)发展新型营销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省经贸委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制订的加油站特许经营的管理办法,引导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分公司以外的社会加油站,逐步纳入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分公司连锁经营体系,并统一标志;组织协调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分公司对社会加油站逐步进行集中配送。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分类管理。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分公司要加快销售成品油信息网络的建设。省经贸委要会同税务、工商部门以及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分公司做好成品油生产、进出口、流通、税收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各市、县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加油站经营状况的档案,根据加油站经营管理情况分成不同等级,分类管理,加强指导。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今年3月中旬开始,8月底完成。大体分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3月底前完成)
  
  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河南分公司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家经贸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广泛动员;根据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3月底前报省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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