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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3-13
【实施时间】 2002-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使加油站建设和经营秩序混乱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2002年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对象
  
  专项整治的对象是: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未列入全省加油站发展规划,且未经设区市经贸委批准,正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存在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销售劣质油品、强买强卖、坑蒙拐骗、不执行国家定价和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违纪经营行为的加油站;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未使用税控加油机或加油机未安装税控装置以及非法占地、违章建设和各项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加油站。
  
  二、专项整治的内容和措施
  
  (一)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要一律停业。对其中符合全省加油站发展规划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转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条件,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建设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补办有关手续,经省经贸委审核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在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二)对未列入全省加油站发展规划,且未经设区市经贸委批准,正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一律停止施工,由有关部门收回批建文件和证照。对拒不执行的要予以强行拆除,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厉打击加油站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销售劣质油品、强买强卖、坑蒙拐骗、不执行国家定价和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违纪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并依法予以关闭。
  
  (四)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未使用税控加油机或加油机未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以及非法占地、违章建设和各项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加油站,要严厉处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并依法予以关闭。
  
  (五)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收回各种批准文件和证照,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并通过媒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六)搞好规划,合理布局。省经贸委要会同省建设厅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在5月31日前完成各市报送的加油站发展规划审定工作。在规划内,新建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第三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国道、省道等加油站密集路段的合法加油站,各地要按照全省加油站发展规划要求的最小间距,做出关闭、搬迁、重组、拆除计划,逐步实现加油站的合理间距。
  
  (八)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年检及时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各市经贸委要在3月31日前,完成所辖区加油站的年检工作。对未参加或未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年检的加油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进行《工商营业执照》的年检。
  
  (九)加强油源控制,防止非法成品油流入市场。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炼油厂、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直供用户的管理,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要严厉查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负责制定所属炼油厂出厂成品油及非标油的管理办法,各级经贸委及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打击成品油走私工作。
  
  (十)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逐步把集团外社会加油站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现集中配送,以推动流通方式创新。要加快销售信息网络建设,堵塞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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