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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2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驻青部队高度重视双拥工作,军地双方相互团结、相互支持,全市上下形成了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良好社会氛围,连续四次获得“全国双拥模范城”光荣称号。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双拥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关系,认真解决当前驻青部队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市双拥工作再上新水平,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现作以下决定:
  
  一、认真做好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
  
  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强、涉及面广的“民心工程”,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加强国防建设和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把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年度评比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搞好督促检查,确保当年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率达到100%;确保有求职要求且服从工作安置的失业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率达到90%以上。建立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激励机制,对在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拒绝接收现役军人配偶或就业安置工作达不到责任目标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一)对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人事、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作调动和户口迁移手续;对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办理调青落户手续后,其工作关系和个人档案可由落户区市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属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管。
  
  (二)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腾岗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1)95号)要求组织腾岗,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先安排有迫切求职要求的失业现役军人配偶上岗,并按规定享受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确实难以落实接收单位属工人身份的现役军人配偶,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单位上年末在岗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下达年度安置计划(千人以下的安置1人),对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安排的现役军人配偶,接收单位必须接收,并与现役军人配偶协商签订不少于1年的劳动合同。
  
  (三)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继续执行非本人原因“军嫂不下岗”的规定。招用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其中,招用原本单位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在2年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所需资金,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其他区市由当地财政负担。现役军人配偶劳动合同期满后,如企业生产需要,本人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其中,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含10年),且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本人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与现役军人配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经企业工会同意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导致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就业;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可纳入当地政府现役军人配偶年度安置计划,进行指令性安置就业。
  
  (四)征调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部门审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市、区市政府给予每人2000元(女40岁以上每人4000元,含40岁)的一次性扶持金。从事非正规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五)原无正式工作(或城镇失业人员)的现役军人配偶办理随军落户手续后,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参加职业指导,领取《失业证》。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无论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均可自选专业,参加一次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六)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现役军人配偶求职窗口。根据现役军人配偶的年龄、文化水平、技能特长、择业要求等情况建立专门的求职登记台帐,实行分类管理,跟踪服务。定期举办现役军人配偶就业洽谈会,免费进行职业指导。对自谋职业以及非正规就业或非全日制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免费为其代存档案,代办社会保险。对有求职要求的失业现役军人配偶,由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帮助介绍就业。对提供3次岗位不就业者,不再为其介绍工作,也不列入就业安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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