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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疆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新疆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新疆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疆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区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区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并在我区境内生产和经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委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管理、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均可申报新疆名牌产品。 第五条 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缴,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订新疆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推委会”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新疆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 第七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推委会”统一组织实施新疆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和新疆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第八条 “推委会”是由自治区有关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推委会”秘书处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推委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推委会”每年根据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自治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兵团经贸委、有关协会、中介组织、质检机构及技术专家组成,各专业委员会在推委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提出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十条 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新疆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新疆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新疆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区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民区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本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地方标准或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新疆名牌: (一)使用国外、区外注册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地、州(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