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吉地税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部分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部分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个人所得税重点检查企业(个人)名录(略)
  
  2、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略)
  
  附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部分高收入行业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经省局研究决定,将部分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作为今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细、抓出成效来。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主要是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包括:
  
  (一)大中型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县(市、区)属以上医院,医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厂矿所属的大医院。
  
  (二)金融、保险企业。
  
  (三)电信公司、石化和房地产公司所属各级企业。
  
  (四)所有独资、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五)全国著名的演职人员,演出经营公司,包括向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
  
  (六)个体工商大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
  
  对上述单位个人所得税检查的时限为2001年度,个别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追溯2000年。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全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改善税收征管环境,落实征管制度,规范征管程序,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犯罪活动,切实把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通过对代扣代缴单位的检查,发现和总结代扣代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帮助扣缴义务人建立代扣代缴制度,明确扣缴义务和责任,健全完善扣缴办法,从源泉上控制住个人收入的发放和支付渠道,最大限度地减少追征税款的工作量。
  
  (二)通过专项检查帮助扣缴义务人熟悉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纠正贯彻执行政策的偏差,使税收政策正确贯彻落实到位。通过完善《扣缴义务人须知》制度进一步宣传辅导税收政策和有关注意事项等。同时要结合税法宣传月活动进行深层次的宣传,使广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税法,适应和保证贯彻新《征管法》向纳税人追征税款的需要。
  
  (三)通过专项检查注意发现征收管理中的漏洞,针对问题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全面实行扣缴义务人登记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漏户和脱管户,健全扣缴义务人档案,完整准确地掌握扣缴义务人情况,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按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有关资料,认真对待零申报问题。
  
  (四)在专项检查过后,各征管单位要认真做好扣税辅导,帮助扣缴义务人进一步明确哪些收入应当并入工资薪金,而哪些不应当进入工资薪金,最大限度地减少应扣未扣的问题。
  
  三、方法步骤
  
  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总结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4月10日)利用“税法宣传月”的契机,大力宣传个人所得税法规,大造声势和舆论,同时发送《扣缴义务人须知》。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1日——4月20日)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规定,对自身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和代扣代缴义务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三)重点检查阶段(4月21日——6月20日)由地税机关对部分高收入行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检查。
  
  (四)总结整改阶段(6月21日——7月20日)各级地税机关通过专项检查,认真找出征管薄弱环节,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征管制度和办法。同时,还要曝光一批偷、逃、抗税案件,表彰一批一贯自觉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这一阶段省局还要组织力量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组织实施
  
  本次专项检查由省局统一组织,统一部署。整个工作由省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领导小组”负总责,临时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办公室由省局稽查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个人所得税处、征管处、法规处。总的要求是:
  
  (一)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都要指定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