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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3-13
【实施时间】 2002-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精神,省政府制定了《吉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吉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吉林省的实际,决定从3月10日到8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大九届五次会议精神,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把整顿经营秩序与净化周边环境相结合,解决重点问题与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相结合,规范经营行为与推动商品和业态升级相结合。
  
  二、范围和重点
  
  整治的范围是县以上各类有形集贸市场。在此基础上,把长春、吉林、延吉、公主岭、梅河口确定为重点整治地区;把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秩序混乱的市场确定为重点整治市场;把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中药材、卷烟、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确定为重点整治商品,把假冒伪劣、偷逃税款、欺行霸市、搞封闭管理确定为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三、目标和责任
  
  专项整治的总体目标是:集贸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市场业态得到升级,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一)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年检,建立起真实的“经济户口”。由工商局负责,市场主办单位配合。
  
  (二)经营假冒伪劣和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制假窝点被取缔,严重违法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由省工商局牵头,质监局、药品监管局、信息产业厅、内贸办、烟草专卖局、公安厅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制“黄”、贩“黄”行为被坚决查处,贩卖侵权盗版以及非法出版物行为被制止。由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局负责,省公安厅、工商局配合。
  
  (四)经营者亮证经营、明码标价、信誉服务。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五)计量器具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定规范,计量作弊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由省质监局负责。
  
  (六)漏征漏管业户得到清理。生产、经营帐目,应建必建,照章纳税。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七)场外交易被取缔,场边交通顺畅,环境整洁。由省建设厅、市场主办单位共同负责,省工商局配合。
  
  (八)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场霸”、“市霸”等黑恶势力被打掉,违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由省公安厅负责,省工商局配合。
  
  (九)引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经营方式,促进市场业态升级。由省经贸委、内贸办、药品监管局、市场主办单位共同负责。
  
  (十)清理各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政策,保证法令畅通。由省法制办负责,省经贸委、工商局配合。
  
  四、具体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3月10日至3月底调查摸底。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组织调查组,深入辖区集贸市场进行摸底排查,确定出本地区需重点整治的市场和本部门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制定出具体的整治工作方案。各地确定的重点整治市场要报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办公室,省里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个集贸市场,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市场。
  
  (二)4月1日至7月底集中整治。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办《通知》和本方案的要求,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问题严重的市场,相关部门要派人进驻;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集中力量突破制售假冒伪劣、欺行霸市、偷税逃税等大案、要案,依法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发挥震慑作用,形成整治高潮。
  
  (三)8月1日至8月15日完善管理制度。市场主办单位要制定出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管理部门要制定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长效监管制度,税务部门要制定出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监管制度,经贸部门要制定出集贸市场商品和业态升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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