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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 穗办[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3-12
【实施时间】 2002-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严格规范因公出国(境)考察审批制度和禁止用公款旅游的规定》和《广州市关于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关于严格规范因公出国(境)考察审批制度和禁止用公款旅游的规定》和《广州市关于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

  
  
广州市关于严格规范因公出国
  
   (境)考察 审批制度和禁止用公款旅游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精神,以及中央纪委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巧立名目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规范因公出国(境)考察审批制度
  
  (一)凡属一般性考察、学习和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市外事办不予批准;出国(境)团组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绕道旅游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二)坚决执行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的规定。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三)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四)继续执行市纪委、市外事办、市监察局《转发省纪委、省外办、省监察厅转发中共中央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穗府外字〔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对未经预审的双跨团组,不予审批。
  
  (五)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访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访执行公务的,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访手续。
  
  (六)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属于公款的临时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要到市外事办办理出访任务批件及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原则上不能持因私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副县(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现行审批办法到外事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正县(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起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市管干部由所在单位向市外事办申报办理出国(境)手续,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审核;市委组织部如有不同意见,要及时书面告知市外事办。
  
  二、建立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反馈制度
  
  (一)因公出访团组要严格执行回国(境)后一个月内向审批部门递交出访报告的制度。
  
  (二)领导干部出国、出境(含因公、因私)返回后一个星期内填写出国(境)回执单,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登记存档。回执内容包括签发证机关、出国(境)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出国(境)时间和返回时间等。
  
  三、严格管理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件
  
  (一)严格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件的发放和管理,严禁异地发证。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常驻国(境)外工作期满回国(境)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其中,持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件的人员每次从港澳回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上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登记。
  
  (二)加强对因公证照管理的检查监督。有关单位每季度要对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件收缴保管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每年6月底和12月底要将证照使用管理的情况向市外事办报告,同时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
  
  (三)把好新发证照和使用的关口。发证机关在办理新证(照)时,须将原有旧证(照)收回注销后方可办理。领导干部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四)认真做好市管领导干部因私护照的管理工作。继续严格执行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我市市管干部所持因私护照管理的通知》(穗组通〔2001〕71号)的有关规定,凡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私人原因办理因私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上一级领导机关审批;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凭任务批件办理因私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凡通过因私途径出访和赴港澳人员,各级财务部门不得为其报销出访费用。否则,以违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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