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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涉及某一方面内容单一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主管副市、县(市)、区长审批后,本级政府同意,授权主管部门发布。 第三十条 列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和宣读规范性文件草案,所涉及的主要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到会作审查、协调情况的说明。 第七章发布 第三十一条 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起草部门,按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报人大常委会依法事前、事后进行监督,再由政府法制办公室送秘书长或主管副市、县(市)、区长审核,由市、县(市)、区长签署发布令发布。 第三十二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授权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主要领导签署发布令,发布时间应说明本级政府批准日期。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鸡西日报、鸡西电视台、鸡西人民广播电台应当无偿刊登、播报,以示公告。 利用市政府公告专栏公告的规范性文件和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所需费用,由起草或负责实施的单位承担。 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适用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一个月内,负责实施的部门应当写出贯彻执行方案;实施一年后的三个月内,要向本级政府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第八章备案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十五日内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应当报送备案报告一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各五份。 每年十二月底前要将本年度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备案。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鸡西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刊登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刊登。 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在备案审查中提出异议的规范性文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和各部门上报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按《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九章清理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上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常规清理,遇有上级文件要求时,应随时进行清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并组织实施的单位提出清理鉴别意见.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对涉及几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仍由原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清理并负责上报。 对撤销、合并或职能发生变化单位的文件清理工作,由新承担义务的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鉴别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政策,在社会生活中仍具有调整作用的,为继续适用类; (二)无原则错误,但有具体、局部缺陷的,为补充修改类; (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政策有抵触的,不适应当前发展需要的,为废止一类。 第四十三条 经鉴别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单位应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鉴别表》,提出鉴别处理意见,报原颁布机关审批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原颁布机关按原适用范围下发通知; (二)对需要补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修改补充后,由原颁布机关按原适用范围下发通知; (三)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后发放各有关部门。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除条文中授权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的以外,一律由批准发布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需修改或废止,其程序与批准发布的程序相同。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鸡西市地方行政经济法规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鸡政办发〔1987〕5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