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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招办[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建筑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对潜在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资格后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对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评标。
  
  工艺、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建筑工程,应采用资格预审;一般建筑工程可采用资格后审,也可采用资格预审。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并具备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非本国注册的企业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五条 资格审查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审查的组织和实施程序

  
  第六条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资格审查工作。
  
  第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工程的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在国家或当地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同时,必须在“中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办法,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等事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依法实施的资格审查工作,也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资格预审公告没有载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的,招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资格在招标活动中将不再予以评审。
  
  第九条 资格审查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资格预审程序:
  
   1、招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2、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5、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调查,组织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
  
   6、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二)资格后审程序:
  
   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资格评审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资料进行评审。
  
   2、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入评标阶段。
  
  
第三章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二)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
  
  (四)资格预审的评审内容和条件;
  
  (五)工程概况及合同段简介;
  
  (六)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数量和规模;
  
  (三)招标工程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六)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应作如下规定:
  
  (一)投标申请人一般应独家申请资格预审。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三家;
  
  2、联合体每个成员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或单独参加资格预审,任何违反这一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将被拒绝;
  
  3、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各方承担的责任。
  
  (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不得以其它形式对同一个合同段再次申请资格预审。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财务状况、人员、设备、业绩等资料表;
  
  (二)拟投入到本工程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资料表;
  
  (三)投标申请人的企业社会信誉、重合同守信用等情况;
  
  (四)如有分包计划,应列明详细的分包内容,管理、工作配合措施,质量要求及相应的权力和责任;
  
  (五)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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