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环保局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

[接上页]

  (三)加大水污染防治投入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对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各类项目已确定的资金渠道,积极主动争取项目资金的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继续加大环境保护尤其是水污染防治的投入,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要及时到位。对工业污染源实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在落实自筹资金的同时,积极落实国家污染治理贴息补助。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投融资力度,积极吸纳社会资金。
  
  (四)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
  
  加强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每年安排2-3个有关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科技攻关项目。针对库区特点,开发环保实用技术,增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技术支撑。重点开展库区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库区消落区生态环境变化、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库区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变化规律的研究。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和水土流失治理等重点技术研究。
  
  (五)严格程序,加强项目管理工作
  
  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技改)程序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对于前期工作成熟、准备充分、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的项目,可以提前组织实施。
  
  (六)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
  
  严格执行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严格各区县(自治县、市)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的考核,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制订禁止生产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有关管理办法。严格排污费收费制度,加强排污费的征管。对污染物超标或超量排放的工业污染源,一律实行关停或限期治理。从严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坚决控制不符合环保要求项目的建设,对违法审批项目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信息沟通和舆论监督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每月向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报告和向各有关责任单位通报进展情况。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市级各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目标及具体任务,宣传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建设中的先进事迹,跟踪报道重点问题,在全市形成保护库区环境的浓厚舆论氛围。
  
  四、当前工作重点
  
  一是加强2001年已开工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2002年和2003年计划开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二是要尽快编制库底清理工作方案,并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在2003年3月前完成库底清理工作。三是做好一批工业污染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治理方案,争取落实国家对工业污染源治理和结构调整给予的贴息补助。四是启动相关政策和科学技术研究。
  
  附件:
  
  
重庆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责任分解

  
  根据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职责分解如下,并据此进行检查考核。
  
  一、市环保局
  
  (一)承担“重庆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指导、督促、协调《规划》项目的实施,对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组织建立重庆市环境保护和生态监测中心以及环境监测与监控体系;
  
  (四)组织实施重庆主城区危险废物处置与交换中心项目的建设;
  
  (五)对污染企业的取缔、关停、治理、转产、技改等提出建议意见;
  
  (六)负责跨区县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七)提出实施本方案的考核办法,负责组织考核工作;
  
  (八)对《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意见;
  
  (九)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
  
  二、市计委
  
  (一)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
  
  (二)将规划项目逐年纳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落实项目国家补助资金;
  
  (三)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和项目招投标制度;
  
  (四)协同市市政委组织制定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合理收费机制;
  
  (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资金稽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