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项目的督促和指导。 三、市建委 (一)负责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和指导,确保招投标和监理等制度的实施; (二)负责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质量稽查; (四)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项目的督促和指导; (五)协同市计委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四、市财政局 (一)衔接落实项目国债资金; (二)审批项目竣工决算; (三)协同市计委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稽查。 五、市移民局 (一)组织库底清理工作; (二)负责落实移民环保补偿资金。 六、市经委 (一)督促和指导相关企业完成工业污水及废渣的治理任务; (二)协助相关企业完成库底工业废渣的清理任务; (三)提出关闭企业名单并督促实施; (四)组织、协调和指导库区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和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七、市市政委 (一)协同市计委、市建委组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在建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二)协调、指导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的运营管理; (三)组织制定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合理收费机制,加大征收力度; (四)负责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运营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市交委 (一)组织船舶废弃物接收工程、船舶生活污水集污治理工程和化学危险品船舶洗舱基地工程的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库区流动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参与制订船舶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九、市监察局 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履行本方案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意见。 十、其它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和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协调下,组织完成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协助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 十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一)在《规划》指导下,制定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和相应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按规定构建项目法人; (三)组织规划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等前期工作; (四)组织实施本区域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垃圾处理场及收运系统建设,确保按期正常运营; (五)确保本地区自筹资金及时到位; (六)执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实现保本微利运行; (七)完成本地区库底清理任务; (八)区域经济开发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批复》和《规划》要求,组织本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和工业污染防治等工作; (九)认真执行《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按期达到出境断面水质量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