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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2-28
【实施时间】 2002-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4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及《福建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五”期间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具体目标
  
  --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千亿”科技产业化工程目标基本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规模进一步发展壮大;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达20%;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出口商品额比重达18%;
  
  --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达100家;
  
  --初步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技术创新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闽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促进海峡西岸繁荣形成成,提升福建区域竞争力
  
  高标准建设福州、厦门两个国家级高级区和泉州、漳州、莆田等省级高新区。突出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加大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办出规模、办出特色。制订并实施“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二)实施九个《专项行动计划》,实现“千亿”科技产业化工程目标
  
  “十五”期间,着力培育好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源和项目源,通过组织实施《福建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专项计划,即电子信息、新材料、医药、海洋、光机电一体化、农业和食品、环保、能源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等9个《专项行动计划》,把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基地、人才队伍与技术创新机制加以有效的集成,突出抓好50个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新增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规模在千亿元以上。
  
  (三)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为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重视研究开发电子信息、自动控制、先进制造、环保技术和节能降耗等共性和关键技术,实施《福建省制造业信息化“十五”计划》。改造提升第二产业,武装第三产业,促进服务信息和高新技术化。
  
  (四)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重点建设和培育一批高水平创新研究开发、技术集成和为产业化服务的机构,包括10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0个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00个技术创新示范企业、10个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等;建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评估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等一批中介机构,健全技术创新服务体系,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服务网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新型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通过产业政策、信息导向,资金和政策扶持等,形成推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有效管理机制。
  
  加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力度,推行课题项目招标制和专家评审、评估制,健全项目计划管理评价、监督和滚动发展机制。
  
  建立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机制。做好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认定,落实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有关政策。
  
  (二)营造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良好政策环境
  
  按照依法治省的要求,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制环境。认真执行国家及省有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无形资产评估制度。
  
  用好用足中央和省制定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允许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按实税前列支;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艺设备加速折旧等。继续实行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的投资、产品出口和信贷政策。实行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国家采购政策和技术标准。
  
  加强规划和宏观管理,研究制定支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和人才政策,特别是对重点发展技术领域及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各类孵化器的政策;培育资本市场,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培育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与产权交易有关的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增加资金投入
  
  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专门用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创业扶持和向国家争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配套。科技三项费用,以及技改、产学研和农科教资金应主要用于安排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发展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通过无偿拨款、贷款贴息和少量的股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开发。
  
  改革科技投融资体制,发展资本构成多元化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构建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紧密结合的投入体系。扩大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贷款规模;鼓励企业集团通过企业职工持股与资产重组,吸纳侨、台、港、澳以及外资,筹集资金用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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