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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要有高度有效的领导、协调和防治监督管理体制,健全的监测和医疗保健服务系统,尽快普及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把转变人群中高危行为作为防治工作的重点。 (三)加强宣传,增进群众防病意识。 1.大众传播媒体及各宣传教育单位有义务承担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任务,特别是覆盖面广、群众喜闻乐见的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无偿提供宣传服务。要针对不同人群采取经常性和突击性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深入开展对一般人群、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 2.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承担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责任,结合本部门的宣传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对本系统职工和各类相关人员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活动。 3.各类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列为学校健康教育或人口与青春期教育的重要内容,向学生讲授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识。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新生入学体检时,分别向学生发放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 4.医疗卫生机构、来供血机构、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机构要主动开展预防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教材、资料和技术帮助,形成宣传教育的服务网络。 5.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疏导为主。在广泛宣传艾滋病、性病基本预防知识的同时,进行健康积极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念和性道德、性健康教育,把预防的方法交给群众,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高危人群要加强禁毒禁娼等法制教育,促使其改变不良行为。要积极推广使用避孕套,宣传共用注射器的危害。 (四)依法管理,强化监督监测。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规,实行全民无偿献血,进一步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来供血活动,切实落实对供血者、供浆者和血液、血液制品的检测及监测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医源性感染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或输血和医源性传播的责任者,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2.依法对艾滋病、性病疫情进行监测,提高现有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控制,使其能及时准确地反映疫情变化动态。完善艾滋病、性病医疗保健服务和咨询服务工作。 3.严格对性病诊疗市场进行治理整顿,提高性病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实行保密服务,减轻病人负担。及时总结和推广有效的预防和治疗办法,减少性病的发生与传播。 (五)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1.充分发挥现有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疫、性病防治、采供血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内部强化艾滋病防治的专业功能,加强技术力量、设施装备,改善工作条件,使之能够承担起艾滋病监测、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任务。 2.加强省、地、县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采供血机构中的艾滋病病毒检测实验室的建设。有步骤地、科学地增加艾滋病监测哨点,逐步使性病防治、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等机构参与和承担相应的艾滋病监测与防治工作。 3.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加紧对不同层次从事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等工作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对艾滋病和性病诊断、治疗、护理、监测、宣传咨询技术及防治管理的工作水平.逐步建立一支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制定鼓励专业人员献身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政策,改进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改善其生活待遇,稳定专业队伍。 六、考核与评价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定期组织监督检查,除接受国家的综合考核外,实行自查、抽查、中期考评和终期考评等办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实施,并及时根据考评和变化情况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策略和措施。各地要逐年度进行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省人民政府将不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抽查,将在2005年进行规划的中期考评,在2010年进行规划的终期考评。具体考核评价方案由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后下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