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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2-03-11
【实施时间】 2002-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二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药品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提出如下意见:
  
  一、运用监管手段,促进医药经济结构的调整
  
  (一)严格控制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规定,暂停受理新开办药品批发经营企业。严格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准入条件,结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制定《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标准,使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及连锁门店的准入条件与GSP要求相衔接。
  
  (二)鼓励各种经济成分参与兼并、重组、改造现有药品经营。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支持和鼓励各种经济成为分以兼并、重组、联合等多种方式参资入股,改造现有药品经营企业,实现药品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行为规范化、经营管理现代化。鼓励大型药品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将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通过扶优、扶强,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的市场能力。
  
  二、发展连锁经营,促进药品零售经营模式的转变
  
  (三)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通过连锁经营、规范管理、实现药品零售业一定程度的规模经营,进一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药品零售市场,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药商业经营模式。
  
  (四)加大推行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力度。按照《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以各种模式,积极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鼓励现有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加盟等方式,发展规范化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允许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在省内跨地区开办连锁门店。支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向周边地区和农村发展,在新建的生活小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开办连锁门店。
  
  (五)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地区封锁。在推动我省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同时,积极支持获国家批准的省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我省开设分部及连锁门店。对符合跨地区开办连锁门店的药品零连锁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形式的药品市场准入限制,促进统一的大市场的形成。
  
  三、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确保群众用药的安全与方便
  
  (六)扩大药品分类管理试点范围。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方针,扩大我省药品分类管理试点范围。确定省级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示范药店;要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试点,建立市、县两级药品分类管理试点药店,充分发挥试点药店的示范效应,大力引导本地区开展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七)严格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必须实行药品分类管理。
  
  (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逐步实行药品分类管理,2004年后必须实行分类管理。
  
  (九)适当放宽乙类非处方药品经营。对乙类非处方药品,在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允许其它商业企业进行销售,以方便人民群众购药的需要。
  
  四、加大监督实施GSP工作力度,提高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十)按照2004年底前完成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总体要求,加大监督实施GSP工作力度。2002年底前,对全省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以及大型零售企业实施GSP改造并完成认证;2003年底前,对所有县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实施GSP改造并完成认证;2004年底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全部完成GS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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