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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 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落实我市安全生产责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稳定的大事认真抓好,并予以落实。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市、区(市)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人是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系统、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各部门及驻青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按下列分工负责监督、指导、管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市经委主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工交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三)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及市内四区城市防汛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市财办负责财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证券交易场所及全市危险化学品(包括原油、成品油)经营、储运和加油(气)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外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市质监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 (七)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消防、道路交通安全,民用爆破器材、黑火药、烟花剂及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与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卫生局负责全市企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食品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卫生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九)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道路运输、水上运输市场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道燃气、民用液化气、城市供水、供热道路、桥梁、涵洞、污水处理设施等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市林业局负责县级市(区)范围内的林地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渔业、水上养殖业及渔港码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三)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防及住房(包括倒危房和破坏结构安全的装修)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市教育局负责全市直属院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驻青高校及各区(市)属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各部门、单位所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属单位负责)。 (十五)市文化局负责全市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市体育局负责全市体育运动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与防雷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市水利局做好防汛气象预报工作。 (十九)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防汛、防风暴潮及河道、堤防、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市园林环卫办负责管辖范围内景区、公园及其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和市内四区(其中,属市林业局管辖的林区,仍由市林业局负责管理)林地防火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市黄金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黄金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人防办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及内设服务性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农机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市乡企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乡镇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