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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局
【颁布时间】 2002-03-10
【实施时间】 2002-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4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学院关于印发北京市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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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考生填写志愿表、填涂志愿信息卡要认真细致,填写志愿表必须与填涂的志愿信息卡内容完全一致。录取时将以志愿信息卡中的志愿顺序为依据投递档案。
  
  三、考试与评卷
  
  考试和评卷在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考生均应进行外语听力测试,测试成绩计入总分。
  
  各科目全部实行分卷考试,语文、数学(文)、数学(理)、外语(含听力测试满分30分)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总成绩满分为750分。
  
  在考试实施过程中,考点学校、监考教师都必须按考试规定、程序工作。
  
  考试时间: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时间定于7月7日至8日进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见下表:
  
  考试时间表
  
  报考外语院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外语口试;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体育专业考试;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有关高等学校需要进行体育测试;报考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面试。考生必须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应试,过期不予补试。
  
  (二)关于评卷
  
  评卷工作分科目集中进行。各科目的评卷点分别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在市高考评卷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含体育考试、外语听力和外语口试成绩)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时间内,由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通知各报名单位,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生的毕业鉴定作为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依据。社会青年由街道(乡、镇)负责考核其毕业后的表现,在职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考核。
  
  各有关单位要如实反映考生的情况,严肃认真地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犯过错误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往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学校,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全市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文件执行。
  
  考生体检的时间定于5月10日至25日,考生参加体检的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体检在市卫生局体检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有关医院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体检结论要准确、清楚。考生必须如实反映既往病史(既往病史是指《体检标准》规定为不能录取的疾病),严禁弄虚作假。
  
  对按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确有困难的考生,可在7月11日-13日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市体检中心地址: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首都儿科研究所院内)。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体检方面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报考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的考生需要参加面试和军事院校体检(以下简称军检)。面试分数线按学校招生计划与报考人数1:2.5倍划定。面试合格者须参加军检。面试、军检时间定于7月31日上午8点至下午4点,地点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与有关医院商定。
  
  五、录取
  
  录取新生工作,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分批进行。参加不同批次录取的院校,分别在各批控制分数线上择优录取。
  
  (一)录取体制
  
  录取新生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教育部的有关精神,录取中将继续扩大学校录取新生的自主权,高等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要逐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自我约束机制。在录取工作中将对不同批次的学校,采取不同的录取体制:
  
  对参加提前录取的艺术院校(系科)、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公安部所属院校、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的录取,实行“学校负责制”,即:招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在本校控制分数线以上可以按考生志愿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其他学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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