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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局
【颁布时间】 2002-03-10
【实施时间】 2002-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4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学院关于印发北京市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10、对报考经教育部批准可以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艺术加试成绩达到规定等级、高考成绩达到志愿学校所属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由学校审查录取。
  
  (三)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符合体检标准,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或处罚仍不悔改的,不予录取:
  
  ①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②道德品德恶劣的;
  
  ③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五)录取名单备案与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京招生录取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须将拟录考生名单报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新生名单。招生学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六、关于体育、艺术院校的招生办法
  
  报考体育和艺术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均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体育、艺术院校或专业的招生工作,分别按照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下发的《北京市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规定》和《北京市2002年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七、关于其他形式招生
  
  高等学校招收的保送生、有实践经验青年、飞行员、职教师资班、高等职业教育班等形式的单独招生,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实施。
  
  已被高等学校作为保送生录取的学生,可以自愿参加高考,但不再参加统一录取。
  
  八、入学复查及户口事宜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犯有关法规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已被录取的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对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取消入学资格的考生,学校应于当年11月底前将其档案退回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关于户口问题,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九、切实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力量,注意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于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的人员要给予支持和鼓励,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要敢于揭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党纪国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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