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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由省水利厅起草《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于第三季度前完成。 (五)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促进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由省建设厅起草《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于第四季度前完成。 三、拟进行调查研究、咨询论证,作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一)《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 (二)《贵州省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三)《贵州省公证条例》(修订)。 (四)《贵州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五)《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 (六)《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 (七)《贵州省价格条例》。 (八)《贵州省邮政条例》。 (九)《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十)《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订)。 (十一)《贵州省保障外来投资条例》。 (十二)《贵州省煤田地质管理条例》。 (十三)《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十四)《贵州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十五)《贵州省文化市场稽查办法》。 (十六)《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 (十七)《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十八)《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修订)。 (十九)《贵州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二十)《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二十一)《贵州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二十二)《贵州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二十三)《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二十四)《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二十五)《贵州省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二十六)《贵州省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七)《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 (二十八)《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 对1998年至2001年已列为调查研究的立法项目,需继续调查研究的,滚动操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不再重复列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