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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3-08
【实施时间】 2002-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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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干部考察责任
  
  干部考察组在干部考察中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认真考察了解,做到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并对考察方案、考察人选及考察的组织实施、考察报告、考察结论、干部调整使用意见等负责。
  
  (一)干部考察责任内容
  
  1、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2、考察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考察方案,报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批准。
  
  3、考察组应按《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考察。
  
  4、实行干部差额考察制和干部考察预告制。每一职位应确定不少于2名考察对象。考察组在抵达考察地(单位)后,应与所在地(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预告的范围和方式,将考察人选情况,拟任岗位及岗位所需任职条件和要求,考察组组长和成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考察组的住所、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工作时间和范围、工作方式,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电话及通信地址予以公布。
  
  5、考察组应对考察对象的全面情况进行考察了解。考察其一贯的思想倾向和政治表现;考察其理论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考察其组织领导能力、领导作风、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和实绩、廉洁勤政情况、特长、主要缺点与不足。
  
  6、考察组应负责对考察中反映的有关情况等进行认真核实;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重点考察或专项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7、考察组应对谈话记录等有关材料进行认真梳理,归纳汇总,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的使用意见和建议。
  
  8、通过考察,考察组应写出全面、客观反映考察对象真实情况的考察材料。需要说明的问题,可另附材料。考察材料形成后应签上考察组组长、成员的姓名和考察日期。
  
  9、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要向派出单位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如实、全面、准确地汇报考察情况。
  
  (二)干部考察责任要求
  
  1、不准违反干部管理权限委托下级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干部。
  
  2、考察干部时必须组织考察组,考察组由2名以上中共党员组成。
  
  3、不准领导干部个人直接点名考察干部。
  
  4、不准违反《条例》规定,减少谈话范围和考察程序。
  
  5、不准在没有进行考察预告的情况下考察干部。
  
  6、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考察干部,不准弄虚作假,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或掺杂个人感情。
  
  7、对考察中的谈话内容,不准向他人透露和散布,更不准向考察对象透露。
  
  8、实行干部考察回避制度。考察人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对象的考察。
  
  9、在干部考察中不准按受考察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
  
  (三)干部考察责任追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干部考察组直接责任者批评教育。
  
  (1)未经过考察预告就进行考察的;
  
  (2)未按《条例》规定的谈话范围和程序进行考察的;
  
  (3)在考察过程中向他人或考察对象透露和散布谈话内容、调查情况的;
  
  (4)考察工作不认真负责的;
  
  (5)对近亲属等的考察没有实行回避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不如实、全面汇报考察情况的;
  
  (2)未按《条例》规定,把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干部作为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的;
  
  (3)对谈话中反映的重要问题不作深入调查,或对反映考察对象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不认真进行专项调查的;
  
  (4)在干部考察中封官许愿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在干部考察中弄虚作假、掺杂个人好恶或讲人情、看关系的;
  
  (2)干部考察中有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
  
  4、领导干部个人直接点名考察干部的,或干预组织(人事)部门按《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工作需要进行考察的,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在干部考察中,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负责地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组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如因隐瞒情况造成考察失真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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