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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3-08
【实施时间】 2002-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向失业保险并轨,同时,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农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困难群众有所增加,这就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城乡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贯彻“应保尽保,应保必保”原则,全面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不断规范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市、区要全面贯彻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应保必保”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城乡人口中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排斥在保障线之外。当前,要将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中新出现的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及农村因自然灾害、大病重残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作为工作重点,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要注意克服片面按照就业年龄段和有无劳动能力划分保障范围的简单化办法,尽快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各市、区政府要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保证保障对象所需资金足额列入预算,并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支出。
  
  各级要把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
  
  三、加大建立健全法规和配套制度的力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
  
  要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相配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及临时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医疗救助等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和审核办法。要认真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劳动力就业状况,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动态情况。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要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其就业、收入状况,并负责出具有关证明。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操作程序,实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保障对象人数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统计、物价、农业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群众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按照既要保证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和生产自救的原则,适当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拉开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要大力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进程,加快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通过银行、邮局等机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努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改进工作作风,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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