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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3-08
【实施时间】 2002-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的思路是,“四坚持”和“三稳定、三放开”。“四坚持”,即: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坚持促进农民增收,企业搞活,财政减负;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分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粮食改革的市场取向。“三稳定、三放开”即,稳定产区,放开销区;稳定适销对路的品种,放开劣质滞销的品种;稳定储备,放开市场。具体意见是:
  
  一、调整保护价粮食收购范围,实行保护价价差补贴
  
  按照优化区域种植结构,发挥粮食生产比较优势和稳定产区、放开销区的原则,省政府确定从2002年4月1日起,只在中晚籼稻年产量2亿公斤以上、年收购量0.5亿公斤以上的监利县、曾都区、钟祥市、沙洋县、襄阳区、仙桃市、枣阳市、公安县、洪湖市、京山县、潜江市、广水市、天门市、麻城市、汉川市、浠水县、江陵县共17个县市继续执行中、晚稻保护价收购政策,其余品种,其余地方,根据市场需求,全部放开种、购、销环节。我省2002年保护价粮收购的数量为原粮15亿公斤,按产购比例安排到继续执行保护价收购政策的县市,由县市政府逐级分解到农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户签订收购订单,按订单组织收购。对保护价粮实行价差补贴,每公斤原粮补6分钱,由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时,将价差补贴直接补给交售保护价粮的农民,确保农民真正得到政策的实惠。实行价差补贴后,粮食购销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护价价差补贴由省财政厅按照17个县市的收购量,在收购前通过农发行专户先期拨付到位。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要认真执行新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坚持依质论价和优质优价原则。各级粮食、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的质量监督工作。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粮食,要按“收一斤粮,给一斤粮食贷款”的政策,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随行就市收购的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积极提供信贷支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搞活粮食购销。要切实加强对收购资金的监管,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对违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政策的要按有关规定查处。
  
  二、加大粮食促销压库力度,切实减轻财政和粮食企业负担
  
  (一)对2002年3月底前库存的粮食要锁定数量,全部划断。在锁定库存后,要通过几年努力,将这部分粮食销完,从根本上消灭亏损源。省将压库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市县,对市县长和粮食局长实行双线粮食销售压库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底结硬帐,确保压库目标实现。
  
  (二)将中央新增我省的2001年度粮食风险基金1.55亿元全部集中用于2002年促销压库,按每公斤原粮价差补贴0.10元的标准,补贴销售2000年、2001年收购的保护价粮。2002年全省压库原粮15亿公斤。
  
  (三)原包干到县市的风险基金,在保证储备粮和保护价粮库存利息费用补贴后的节余部分,由县市政府掌握,主要用于超期储存的保护价粮销售差价补贴。2002年全省压库原粮10亿公斤。
  
  (四)退耕还林、军粮、中央专储粮新库装新粮收购和轮换、救济救灾等政策性用粮,必须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中统筹安排。个别地区品种不全或数量不足的,通过粮食主管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调剂解决。否则,农发行不予提供购粮贷款,财政不给费用补贴。
  
  (五)省政府从中央新增我省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500万元作为促销压库奖金,对销售压库成绩大的地区、企业和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制定下发。各市县也可根据实际制定奖励办法。
  
  三、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和使用方式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我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给地方使用。粮食风险基金要包干包死,统筹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要向销售环节倾斜;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
  
  (一)全省包干的12.59亿元粮食风险基金,仍按1999年包干基数、包干办法和筹资比例,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配套,继续包干给地方统筹使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地方配套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不得拖欠。对配套不到位的,省里将通过财政结算如数扣减。从2002年起,对这部分风险基金除用于补贴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和轮换差价支出以及现有库存粮食的利息和适当费用外,要重点向粮食销售环节倾斜,促进销售,压缩库存。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粮食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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