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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严格执行责任制,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严格执行责任制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等制度。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办法,建立更加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考核机制,加大检查督促力度。各级综治委、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协作,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真正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政绩考核内容,把抓综合治理的实绩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和奖惩的一个必备条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时,应征求所在地方、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要表彰奖励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要严格执行领导责任查究制度。对因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而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部门及单位,经省综治委、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调查核实后,由省综治委向发生重大问题的地州市综治委下达《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查究。接到通知书的地州市综治委要在3个月内将查究情况分别上报省综治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发生重大问题所在地区的综治委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1年内取消授评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责领导或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取消本人当年评先受奖的资格,并不得易地易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连续2次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和部门,对其综合治理工作第一、第二责任人降职使用或就地免职。 四、健全和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综合治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仅靠哪一个方面、哪一个部门不可能奏效,必须整体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综治”工作格局。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自身所承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和任务,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做到年初有安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要认真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主动承担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要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各级综治委员会要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工作,确定工作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帮助指导工作。对抓综治工作的情况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述职和讲评。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协调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定期分析研究社会治安形势,针对本地区一个时期的突出治安问题作出部署;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要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起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大力褒奖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弘扬社会正气;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律、特点和实现形式,努力使综合治理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五、加强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综治机构和综治队伍建设,及时充实和加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领导力量,选配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有工作能力的干部充实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中去。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在机构改革中,综治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党委书记兼任综治委主任。综治办主任由党委分管副职担任,全面负责综合治理工作。各级综治办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村民委员会要有1名专兼职治保调解主任,自然村一级要建立健全和完善村规民约以及护村护社治保组织。 (二)建立和完善综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综治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方法和途径。注意从实际出发,多渠道地筹集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所需经费,除政府适当补贴以外,应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 (三)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要加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步伐,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根据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特点,适当时候对《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进行修改,进一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