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对参加境外招标的资源类投资项目予以优先办理,即根据有关行业规划先行批复项目的投标意向,包括批准项目对外出具投资所需的银行保函,在项目中标后正式报批。 (2)对以国内技术、设备和劳务作为出资,自有资金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或经济效益较好的境外资源类投资项目及其增资扩股,要在安排专项资金、优惠贷款或境外投资专项商业贷款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作为出资的国内设备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3)具有资金、技术实力及较高管理水平和国际化经营能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境外资源类项目投资时,经批准可给予购汇扶持。 (4)做好资源类产品和生产能力在国内外市场的衔接。对由境外投资企业生产的在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具有同等竞争力的产品进口,经批准可享受优先待遇。鼓励我省企业到发展中国家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探考察。 8.在越、老、缅、泰、柬五国设立经贸促进机构和云南商品展销中心。主要任务是定期向中心发送商品,收集、整理、传递经贸信息,对双方重大合作项目进行联络、反馈等,以加强双方贸易、投资联系,促进经济技术合作。 (四)大力加强同周边国家的交往,积极扩大同周边国家的全面合作 争取建立连续、稳定的高层交往制度,大力加强与周边国家的高层交往。每年安排省级领导到邻国访问,邀请对方相应的高层官员访问我省;每年安排省级领导率领的经贸团组出访其他东南亚国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我省各类企业和有关部门、地州市在周边相邻国家举办贸易投资洽谈会;积极参加周边国家举办的各类经贸交易会;增加与周边国家开展经贸合作的经费投入。 (五)建立与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家(企业)间的合作促进机制 积极推动我国与次区域各国之间的多边和双边合作,建立经贸合作项目库和定期会晤制度,形成稳定的合作促进机制。深入开展次区域合作研究,拟订云南参与次区域合作具体规划。 (六)加强与发展中国家间人才培训的合作、交流 要加强对周边发展中国家人才的培训工作,特别是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经贸、医疗、工程等有关部门人员,既要派出去,又要请进来。 (七)为企业“走出去”人员出入境创造宽松条件 对企业派出开展经贸合作的工作人员,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办法;对长期驻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取消轮换年限,人员的轮换由企业自主决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八)努力创造和改善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的大环境 外经贸、外事、计委、经贸委、财政、国税、外管、海关、检验检疫等涉外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简化审批手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关系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九)加强领导和协调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省外办和外经贸厅牵头的协调机制。建立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与发展中国家经贸合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整体合力,进一步做好对发展中国家经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