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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2-26
【实施时间】 2002-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的意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在全市深入开展宣传贯彻《规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密围绕全市跨越式发展的大局,按照有领导、有组织、多形式、重实效的要求,大力营造全社会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促进全市各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的主体意识,依法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全市整体预防和抗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的局面。
  
  二、组织领导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孙海麟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宣传贯彻《规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公司)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的宣传贯彻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自意见下发之日至4月30日):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2月底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公司)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总体宣传贯彻方案制定计划,广泛进行动员和部署,督促学习《规定》,了解基本内容,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3月20日前,市公安消防部门研究制定出《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的内容、期限等要求向社会公告。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备案。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单位进行认真调查,摸清底数,对申报备案的单位进行核实。对于应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公安消防部门要通知其在规定限期内补报备案。在此基础上,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台帐,分别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备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从5月1日起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责任。
  
  3.4月29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公司)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举办培训班,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消防管理人员和专兼职防火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详细了解《规定》的各项职责和要求,掌握《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充分认清《规定》施行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利用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规定》的内容及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营造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
  
  (二)第二阶段(4月30日至5月31日):集中开展《规定》宣传月系列活动,重.点做好以下六项工作:
  
  1.4月30日,召开天津市宣传贯彻《规定》工作新闻发布会。
  
  2.5月1日,请孙海麟副市长在《天津日报》、《今晚报》发表署名文章,在天津电视台进行专题电视讲话。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主管领导要在本区县报纸发表文章和接受有线电视台的专访,扩大社会宣传效果。
  
  3.5月1日,举办《规定》宣传月系列活动开幕式。全市在和平区抗震纪念碑设立主会场,各区县在辖区内人员密集、繁华地段设立分会场,请市和区县党政主要领导参加活动。期间,要采取设置宣传咨询站、发放宣传材料、悬挂标语口号、组织消防宣传车、开放消防队(站)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组织内部的宣传活动。
  
  4.5月1日晚,在电台、电视台开办咨询热线,宣讲《规定》颁布实施的目的、意义,解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
  
  5.5月1日至5月10日,翻印《规定》3万册,进行散发宣传。印刷《规定》宣传画1万张,在全市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张贴。组织人员深入重点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和检查,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规定》,增强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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