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云川 2002年3月7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28件规章(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28件省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部分规章(共28件) 一、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一)第九条修改为:“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缴者,从批准用地的第3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删去第十二条。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耕地占用税的税款含5%的征收经费。” (四)删去第十八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 删去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一)删去第十九条。 (二)附件税率表税目中“晾晒烟叶”、“烤烟叶”的税率(%)修改为“20”,“牛皮”、“羊皮”的税率(%)修改为“5”,删去税目中的“猪皮”。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和税率表中的税目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交易,收取佣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删去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二)删去第六条第(七)项和第十五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办法 (一)第十条修改为:“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监测机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对无故不接受监测的单位,监测机构有权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核准,予以通报批评。” (三)删去第十二条。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受委托进行监测不得收费,其监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解决。” (五)删去第十四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第七条修改为:“自然人的船舶、企业事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以及港航监督机关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中表示“地区”的“地”字。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 删去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湖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办法 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 十、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删去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地区”。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一、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十二、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 (一)第十五条中的“《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荒芜费”修改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闲置费”。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第四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投资者按照本条例第一、二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