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省政府令[2002]第3号
【颁布时间】 2002-03-07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46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二年三月七日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平交易,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本建设货物,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等货物以及与货物供应有关的附带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省和设区我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货物,凡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中研)时,必须同时拟定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采购数量、估算价和有关标准等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七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所需货物对专有技术和专利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招标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事宜。否则,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网络,为全省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提供信息和其他有关服务。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货物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二)货物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标准;
  
  (三)评标办法和标准;
  
  (四)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发展计划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货物估算价的百分之三。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之日起五日前,报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修订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投标时,除应当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生产(制造)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