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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3-07
【实施时间】 2002-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走出去”战略,发展服务业的跨国公司。鼓励开展设计咨询、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市有关部门要在财政、人才、信息服务、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国际竞争力创造必要的条件。
  
  3.打破行业垄断和所有制垄断,实行公平市场准入政策,鼓励社会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对非限制性领域,鼓励和允许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鼓励和允许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或增发新股方式进入服务业。
  
  4.加大对社会投资兴办第三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第三产业发展,在市场准入、工商登记、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等方面提供便利,实行与国有经济同等待遇。
  
  5.规范政府部门管理行为,改变管理方式和内容。要对第三产业市场准入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取消限制市场准入的各种不合理规定,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需要保留的也要按照区别情况、简化手续、公开透明、管理和监督规范的原则进行改革。
  
  (四)实行分类指导,促进非公共服务领域的产业化。
  
  1.第三产业中的流通部门和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都要作为营利性行业,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鼓励竞争。
  
  2.第三产业中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广播影视、卫生、体育等),要逐步扩大产业化范围。可以实行产业化的,作为营利性行业,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实行企业化经营,依法纳税,政府不再投资和拨付经费。难以实行产业化的,如基础研究、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社会福利等,作为公益性行业,除政府投资外,在政策上予以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行业在经营中也要引入市场机制,对投资经营权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完善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根据市场化程度和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扩大市场定价范围。营利性行业的服务价格,原则上都要放开,由企业和经营者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
  
  (五)加快企业改革和重组,培育市场主体。
  
  1.尽快改变部分企业和行业“小、散、弱、差”、经营方式陈旧和过度竞争的状况,促进第三产业的集团化、网络化和品牌化经营。打破部门、所有制分割,通过兼并、联合、上市、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多元投资主体、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集团。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鼓励服务企业跨地区发展,有关部门要在经营场所、工商登记、劳动用工等方面提供便利。
  
  2.加快国有服务业企业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个人和境外投资者参与服务业领域内国有企业改制,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为私营、个体经济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的外贸、公用事业、旅游、文化、电信、金融、保险等行业,要逐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准入的限制,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3.鼓励和扶持民间创业活动,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服务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等多种形式对中小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积极扶持和引导中小服务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
  
  4.培育后勤服务企业,促进后勤服务的社会化。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学校、医院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营利性的后勤服务机构都要改制为独立法人企业,有条件的后勤服务设施都要面向社会开放,并过渡到由社区管理。新组建并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设立后勤服务机构,所需服务由社会提供。鼓励社会资金兴办面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参与后勤服务机构的改制,后勤服务机构转制为独立法人后,凡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照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扩大投资,促进消费。
  
  1.在主要依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同时,注意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本市第三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及区县政府要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投资,作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鼓励的第三产业建设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吸引更多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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