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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社[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3-07
【实施时间】 2002-03-1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4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二、学校设置方案,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办学宗旨;
  
  (二)拟任校长情况介绍;
  
  (三)拟设专业和培养目标:
  
  (四)设计办学规模;
  
  (五)配套校舍条件;
  
  (六)教学实验实习等设备配置方案;
  
  (七)师资队伍构成;
  
  (八)办学经常性经费主要来源;
  
  (九)毕业学生主要去向。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置学校方案的必要性;
  
  (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可行性论证;
  
  (三)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论证报告的相关附件(包括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件的有效复印件,建校地点或征地意向书,建设标准与设计总体思路,资金来源说明,筹办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四、设立文艺、体育、卫生等涉及专业性教育内容和名称冠以民族性称谓的教育机构,应当经文化、体育、卫生、民族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并提供审核文件。
  
  第九条 市教委依据下列原则审查和核准筹办申请:
  
  一、筹办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
  
  二、筹办学校地点符合教育布局规划;
  
  三、建校资金来源证明;
  
  四、筹办方案的有关内容符合设置标准;
  
  五、设置方案科学合理。
  
  第十条 筹办期不超过3年,筹办期间达到设置标准可向市教委提交设置申请。筹办期满,仍未达到设置标准或仍未提交设置申请的,筹办工作自动终止。届时,筹办批件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筹办期间的一切民事责任由举办者承担。
  
  第十二条 筹办期间不得开展招生办学活动。
  
  第四章 设置申请
  
  第十三条 市教委每年一至三季度受理设置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请和筹办情况报告。
  
  二、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件的有效复印件。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应载明联合办学形式,举办者,各方出资方式及数额,权利和义务,参加、退出和解除联合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
  
  三、学校章程草案。
  
  学校章程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以下内容:
  
  1.办学宗旨;
  
  2.学校名称、地址、层次、性质、类别;
  
  3.实物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
  
  学校注册资金数额须经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和来源渠道的证明文件;
  
  4.办学形式、办学范围与招生对象;
  
  5.举办者名称,及权利和义务;
  
  6.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和数额,举办者注入学校的经常性办学经费的来源和数额;
  
  7.举办者的变更、退出方式、程序和生效办法;
  
  8.学校内部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能、工作制度;
  
  9.校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职权与责任,以及任期;
  
  10.收支原则及各类人员的工作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
  
  11.章程修订程序;
  
  12.学校变更、终止程序与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13.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学校董事会章程。董事会章程应当包括董事会成员的条件及任期、组织机构、董事会决议生效规则、董事会决议的权限、因决策问题造成学校损失董事会成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董事会出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办法、董事会章程修订和终止办法等内容。
  
  五、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和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简历、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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