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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2-25
【实施时间】 2002-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二00二年二月一日)

  
  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本市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补充耕地资金不落实、补充耕地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和改进本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现“十五”期间耕地保护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坚持控制占用与依法补充耕地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关系到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耕地保护有关措施落到实处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三方面协调统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到实处。
  
  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有量,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在申报建设用地手续时,必须督促建设用地单位落实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制度。各区(县)凡是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大,又不能自行平衡,需要跨区(县)易地占补平衡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全额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后备资源丰富的区(县)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有落实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责任和为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的义务。
  
  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关键要两手抓。一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二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对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明确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资金方案,真正做到耕地占补平衡。
  
  二、狠抓落实,推行耕地储备和项目挂钩制度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重要的是占用耕地的单位把补充耕地的资金落实到位,履行占用耕地“占一补一”的职责,从源头上得到有效落实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资金。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组织报批农用地转用时,无论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还是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均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落实补充耕地的项目、资金和责任。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报送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应严格依法审查,保证其合法性和可行性,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退回报送单位,不得上报。
  
  市、区(县)要积极推行耕地储备制度和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有条件的区(县)可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开垦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将新增耕地储备指标划入耕地储备库;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补充时,收取耕地开垦费,从耕地储备库中划出耕地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实行先补后占。暂无条件建立耕地储备库的地方,在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补充时,应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中选取经过论证并批准立项的项目与建设项目挂钩,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并利用建设单位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补充耕地。
  
  开垦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要严格按项目管理程序和规定进行管理,以保证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以及完成期限。市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原则上用于国家重点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区(县)、乡(镇)自行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经验收合格进入区(县)的后备耕地储备库,用于本区(县)内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有节余的也可作为易地占补平衡有偿使用指标。
  
  三、采取措施,切实保证补充耕地质量
  
  在制定耕地开垦费标准时,除考虑补充耕地的数量成本外,还应考虑质量因素,为提高耕地质量提供资金保证。依法收缴的耕地开垦费要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也不得减、免、缓。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时,要认真贯彻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的原则,以保证补充耕地的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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