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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昆办发[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2-25
【实施时间】 2002-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7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意见》的通知

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

  
  市机改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拟订的《昆明市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意见》,经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并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市级机关机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人员编制精简较多,关系到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市级机关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顾全大局,严守纪律,服从安排。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机关工作人员思想不散、秩序不乱,确保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2年2月25日

  
  
昆明市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昆明市市级机关的机构改革即将全面展开。这次机构改革与前几次相比,人员编制精简是最多的一次。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事关机构改革的成败。为确保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的方针,参照《关于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意见》(云办发[200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
  
  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发[1999]2号、中办发[2000]30号和云发[1999]11号文件精神,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出发,全面分析市级机关人员的实际情况,调整、优化机关干部队伍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人才资源,使机关人员能各尽所长,既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的专业特长、潜能、优势和聪明才智,又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既确保机构改革的平稳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又有利于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机关干部职工队伍。
  
  二、人员分流的主要途径及相关政策措施
  
  (一)退休
  
  1.严格执行退休制度。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已丧失工作能力的,必须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2.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机关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工龄计算延续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此计发退休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原在职时享受的职务岗位津贴按原标准发给。符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工资级别条件的,按在职人员予以晋升,且提前1年退休的,上调1档职务工资;提前2年退休的,上调2档职务工资;提前3年以上退休的,上调3档职务工资;提前5年以上(含5年)退休的,除上调3档职务工资外,还上调1级级别工资。
  
  在计算职务工资档次时,如本人现工资已达到本职务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次的,可用本职务工资最高档次与下一档次的档差,向上延伸工资档次。
  
  提前退休年限,按照国家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应按年对年、月对月、满周年计算。
  
  (二)改任非领导职务
  
  市委机关、市政府机关、市纪委机关、市法检“两院”,年满55周岁担任县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级群众团体和行业协会、联社,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县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离岗退养
  
  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县级干部,本人愿意,可实行离岗退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科级及其以下机关工作人员,不愿提前退休的,一般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人员享受本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中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同样的优惠政策,不占本单位编制,纳入退休人员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在本意见有效时间内,达到提前退休或离岗退养条件,自本人提出申请1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的人员,同样享受上述相应政策。
  
  (四)辞职及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1.辞职。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岗位不满解密期限的人员、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不得辞职外,其他机关人员由本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辞去公职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5年工资的辞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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