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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申报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发布日期:2007年6月12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为做好实施工作,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发布实行。 为做好重新界定工作,要求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此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之内到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并于2002年3月25日前将填好的表格送回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 为全面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进一步做好北京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卫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及公安部制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北京市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商场(市场) 一级: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级: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 三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 以上商(市)场指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市)场。 (二)宾馆、饭店 一级:1、五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2、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高度超过80米的宾馆、饭店。 二级:一级重点单位以外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及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高度超过24米的招待所、培训中心。 三级: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或高度24米以下且床位超过200张或客房超过50间的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三)体育场(馆) 一级:10000座以上的体育馆,固定座位5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二级:3000座以上10000座以下的体育馆,固定座位10000座以上50000座以下的体育场。 三级: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体育场、体育馆。 (四)会堂、礼堂、影(剧)院 一级:2500座以上的会堂、礼堂、影(剧)院。 二级:1000座以上2500座以下的会堂、礼堂、影(剧)院。 三级: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会堂、礼堂、影(剧)院。 (五)公共娱乐场所 一级: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级: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注:各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的公共娱乐场所,按本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医院 一级:住院床位1000张以上的医院。 二级:住院床位200张以上1000张以下的医院。 三级:住院床位5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医院。 (二)养老院 二级:住宿床位20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级:住宿床位5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养老院。 (三)学校 一级:学生住宿床位20000张以上的学校。 二级:学生住宿床位5000张以上20000张以下的学校。 三级: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5000张以下的学校。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二级:住宿床位2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级:住宿床位5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级:国家首脑机关、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和北京市党政要害机关。 二级:中央国家部、委、办、局,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市检察院、市法院。 三级:各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一级:1、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国家和市级主要的新闻单位。 二级:1、区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2、市级以上的新闻单位。 (二)邮政、通信枢纽 一级:市级以上邮政枢纽或中心局,装机容量100000门以上端局,40000线以上市话汇接局,国家、市级重点通信枢纽。 二级:各区县邮政局,各区县通信楼,装机容量100000门以下端局。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一级:建筑面积 50000平方米以上,集城市铁路、地铁、公交、轻轨于一体,兼有写字楼、饭店、商场、公寓式办公等功能的大型交通枢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