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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鞍山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鞍价发[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2-25
【实施时间】 2002-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鞍山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受理。委托机关出具委托书后,估价部要有专人负责受理。按价格鉴定委托程序和内容要求审核,证据不足的不予受理。委托程序和内容完备的,由承办人填写价格鉴证承办呈批表(附表1)、进行受理登记后(附表4),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承办。价格鉴证承办呈批表经领导审批后,由专人承办。一般案件(指数额较小的刑事案件)当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特殊案件7日内做出价格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要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对已受理的价格鉴证案件,要成立3人以上的价格鉴定小组,价格鉴定小组成员(含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亲临现场勘察登记,要求准确无误,并由鉴定小组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必要时应对勘察物品进行拍照。根据价格鉴定标的具体情况,对市场价格(含各种税费)进行详尽调查,并作好调查笔录。
  
  第十六条 经价格鉴定小组成员讨论决定后,制作《价格鉴定意见书》(附表五);必要的还要制作《价格鉴定技术报告》和附有价格鉴定资质证明复印件、价格鉴定人员资质证、资格证复印件。文书要根据要求条款清晰,内容完备,方法科学,计算准确。
  
  第十七条 审理。《价格鉴定意见书》由三名价格鉴定人员签字,其中必须有1名注册价格鉴证师,(经济案件中需有一名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移交专人进行审理,经审理后做出《价格鉴定结论书》,如遇重大疑难案件,还要交价格鉴证委员会讨论通过(要有讨论意见记录),做出审核结论,加盖价格鉴定委员会的公章。
  
  第十八条 《价格鉴定结论书》出具前,由审理人填写价格鉴证审批表。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审批权限按《鞍山市赃物、罚没物估价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刑事案件估价额一千元以下,经济、民事案件一万元以下的,由估价3人小组研究确定,科长审批后送达;
  
  (2)刑事案件估价额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经济、民事等案件一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由估价部研究提出评估意见,报送主管主任审批后送达;
  
  (3)刑事案件估价额五千元以上至四万元以下,经济、民事等案件五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以下的,由估价部提出评估意见后,经价格鉴证委员会办公室集体讨论,主任审批后送达。
  
  (4)刑事案件四万元以上,经济、民事等案件一百万元以上,经价格鉴证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价格鉴证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审批后,方可送达。
  
  第十九条 委托人对《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5日内向委托的估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估价部根据委托单位复议申请,重新安排估价人员。复核价格鉴证结论经集体讨论后,出具《复核价格鉴证结论书》,履行价格鉴证审批手续。估价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制作《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书》;委托人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估价机构的上一级估价机构重新复核,上一级估价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制作《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书》。
  
  第二十条 各种手续齐备后要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和程序将《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单位承办人,双方签字,并载明送达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证审理结案后,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结案编号登记,搞好案卷装订,并保证案卷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做好月、年案件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章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方法

  
  第二十二条 估价机构涉案物品的估价鉴定结论作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案件所提供价值认定依据,为拍卖处理提供参考底价。由于估价目的不同,估价特定条件不同,可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确定不同的估价基准日,并根据物价部门的价格历史档案、成本资料库、价格信息网络、价格监测网络提供的有关数据,以及通过当地市场的价格采集,公正客观地做出估价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涉案物品估价基准日的确定:
  
  (一)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的基准日一般为犯罪作案时间;一案中有不同的作案时间,应根据不同作案时间分别进行估价。
  
  贪污、贿赂案件的返赃物品,按委托人要求确定估价基准日。
  
  (二)罚没物一般以收缴日期为估价基准日;如罚没物、无主物需处理变现,应以委托估价日为估价基准日。
  
  (三)纠纷物以委托估价日为估价基准日。
  
  第二十四条 估价机构对涉案物品估价时应按当地同类物品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按质估价。所谓“当地”,一般是指省辖市的行政区域内。但对当地没有同类物品价格的,可以邻近地区的交易市场或中心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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