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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5.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建立旅游、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联合管理旅游市场的联动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有效监管。 主办单位:省旅游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发展计划厅、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单位:省旅游局、省工商局。 16.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 主办单位:省文体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牵头单位:省文体厅。 四、减轻企业负担,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企业经营环境 17.编制全省统一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手册。上手册的项目必须是经省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的;未上手册的项目,企业有权拒缴。 主办单位: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牵头单位:省发展计划厅。 18.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应当出具收费许可证件和收费手册,未出具收费许可证和收费手册、或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企业有权拒缴。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 19.政府派出的各类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环节检验,不得向企业收费或变相获取物品。 主办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农业厅。 20.研究制定治理“三乱”的办法。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21.省政府部门组织进行全省性的企业检查评比,必须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主办单位:省经贸厅、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省农业厅。 22.企业有权对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政府有关部门对举报要及时查处。 主办单位:省发展计划厅。 23.逐步实行综合年检制度,2002年上半年要公布一批取消的年检项目。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五、文明公正执法,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4.在全省行政执法系统开展塑造良好形象的活动,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 主办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25.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现法定职责与执法岗位的有机结合,并定期对执法质量进行考核。 主办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26.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认真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 主办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27.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凡吊销证照、停止营业的处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数额较大罚款处罚,都要报省政府备案。 主办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六、全面推行阳光作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28.实行政务公开。在重点抓好城乡基层政权和窗口单位的基础上,逐步向市县政府机关、省政府部门推开。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29.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其他重大决策,都要采取召开听证会、开通热线电话、公开登报等途径,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主办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30.公开政务信息。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 31.计划、工商、地税、经贸、外经贸、劳动人事、国土环境资源等面向社会、面向基层的政府部门都应设立政务服务窗口,为公民和各类法人及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政务、政策咨询,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和配套服务项目手续。 主办单位:省发展计划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经贸厅、省外经贸厅、省人劳保障厅、省国立环境资源厅等省政府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发展计划厅。 32.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主办单位:省财政厅。 3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公开招标。对工程建设中规避招标和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主办单位:省发展计划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经贸厅、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牵头单位:省发展计划厅。 3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要扩大到医药卫生器械和用品,增加招标品种。严格执行规范化的招标程序和办法,确保招投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办单位: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发展计划厅、省监察厅;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