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强化对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监督,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行政权力运行环境 35.加强审计监督。 主办单位: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牵头单位:省审计厅。 36.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37.完善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登记等制度。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38.政府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级监察部门建立廉政记录,其他干部在所属部门建立廉政记录。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39.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行政执法机构的层级监督和政纪、财政等专项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增强政府自我纠错的能力。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40.政府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支持和保护群众利用举报、控告、信访、申诉等多种手段,对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进行监督;进一步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违法乱纪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41.在监察部门设立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充分利用工商、旅游、物价等投诉网络,收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处理。 主办单位: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发展计划厅;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42.继续重点查办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机关内部的腐败行为。 主办单位:省监察厅。 八、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43.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严厉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的破坏活动。 主办单位: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宗厅、省司法厅、省安全厅;牵头单位:省综治办。 44.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整治治安混乱地区,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 主办单位:省公安厅。 45.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把工作重点真正落到“预防为主”上来。 主办单位: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公安厅。 46.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 主办单位: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牵头单位:省综治办。 47.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等各项制度。 主办单位:省综治办。 九、加强道德建设,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48.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研究制定我省公民道德建设的实施工作方案。 主办单位:省文明办。 49.在全省政府工作人员中,开展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线,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从政道德教育活动,创建守信政府,做人民满意公务员。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 50.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教育。各行业应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职业道德规范,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主办单位:省文明办、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文明办。 51.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逐步建立法人信用档案和个人信用体系,防止商业欺诈、故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 主办单位:省工商局、人行省分行。 52.围绕加强信用教育、倡导信用自律、深化信用实践、强化信用监督、实施信用惩戒等五方面内容,开展创建“文明诚信法人”活动。 主办单位:省文明办、省经贸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单位:省文明办。 注:1、凡是没有明确牵头单位的,由主办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分工,各负其责,抓好落实。2、请各单位根据分解的工作责任制定出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琼府[2001]80号文要求报送省政府。3、请各单位每半年将落实、进展情况及年终总结报送省政府。4、联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督查议案处,联系电话:653396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