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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乡(镇)卫生院卫生院是联系县级结核病防治单位与村医生的中间环节,负责对村医生的直接督导与病人的防视。 村卫生所:村卫生所是结核病防治网的最基层,负责发现与转送可疑病人,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进行督导管理。村医生负责直接面视的服药和记录。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要采取因症就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病人发现方式,在边远地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各地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患者,要积极治疗,并实行督导治疗。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要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制定各类卫生人员结核病防治培训大纲,编写结核病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并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向群众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动员全社会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六)加强结核病控制的应用性研究 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要重点对我市的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流动人口结核病治疗和管理等进行研究,并将科研成果应用到结核病防治工作中,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效力。 (七)加强交流合作 充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及外国政府赠款,积极借鉴和推广国内、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推动我市结核病控制进程。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2001-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结核病控制领导小组,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执法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大管理力度,落实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力度,并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同时要合理统筹使用赠款、贷款,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市卫生局
市计委 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