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委发[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2-23
【实施时间】 2002-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


  最近,中央发行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对农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承包地合理流转,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央《通知》精神。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各种途径,通过转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吸引了一批愿意扩大经营规模的农民和城镇单位、企业、个人开发、经营农村土地,较好地发挥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丰富了农村土地经营形式,合理地配置了社会资源,增加了农民收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流转不规范基本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为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充分维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大胆探索、逐步建立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的土地经营机制,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序、规范流转,现根据中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机制的基本原则
  
  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机制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宽的工作,既要积极推动,又要稳妥进行。总的要求是“依法、自愿、有偿”。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坚持长期稳定不变。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机制的基本前提是坚持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权,在此基础上充分放活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和措施引导土地使用权流转。二、三产业发达的地方、劳动力外出较多的地方、人均耕地较多的地方,可以积极引导流转。不具备这些条件的,要慎重。对非耕地,要大胆推进,既允许在社区内农户间流转,又鼓励国家、集体单位及各种所有制企业、城镇个人等到农村通过多种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经营农村非耕地。对耕地,要稳妥,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允许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农业科技单位租赁耕地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优、新、特、绿农产品和设施农业。
  
  (三)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充分尊重流转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特别要尊重农民的自主权,严禁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要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民增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利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转包、租赁费,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并全部归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所有,乡(镇)政府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截留。
  
  (四)要依法、规范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承包政策的规定,不能“流”而不用,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流转时要有规范的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各项保障条款,确保流转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特别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利益。
  
  (五)土地使用权流转要与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尽量符合农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的要求。流转后,不能破坏林草植被和原有农业基础设施,不能损害生态和生产环境。
  
  (六)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可长可短,最长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经营规模和参与农户的多少,由业主根据所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自定,不能下指标作硬性规定。
  
  二、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一)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并举。政府鼓励采取以下形式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一是农户间的转包、转让;二是为了耕种、管理的方便,农户与农户、农户与集体之间的土地置换;三是社区外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到农村租赁经营非耕地或少量租用耕地,农户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获取租金;四是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中介协助农民流转土地使用权;五是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形式,与个人或企业合作经营土地;六是对成片的“四荒”进行拍卖。
  
  (二)要通过非耕地和小规模耕地使用权流转,推进、培育、扶持一批以基地为依托、公司加农户的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形成适当集中与分散生产相结合的规模生产优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