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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央发行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对农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承包地合理流转,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央《通知》精神。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各种途径,通过转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吸引了一批愿意扩大经营规模的农民和城镇单位、企业、个人开发、经营农村土地,较好地发挥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丰富了农村土地经营形式,合理地配置了社会资源,增加了农民收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流转不规范基本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为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充分维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大胆探索、逐步建立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的土地经营机制,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序、规范流转,现根据中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机制的基本原则 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机制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宽的工作,既要积极推动,又要稳妥进行。总的要求是“依法、自愿、有偿”。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坚持长期稳定不变。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机制的基本前提是坚持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权,在此基础上充分放活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和措施引导土地使用权流转。二、三产业发达的地方、劳动力外出较多的地方、人均耕地较多的地方,可以积极引导流转。不具备这些条件的,要慎重。对非耕地,要大胆推进,既允许在社区内农户间流转,又鼓励国家、集体单位及各种所有制企业、城镇个人等到农村通过多种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经营农村非耕地。对耕地,要稳妥,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允许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农业科技单位租赁耕地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优、新、特、绿农产品和设施农业。 (三)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充分尊重流转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特别要尊重农民的自主权,严禁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要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民增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利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转包、租赁费,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并全部归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所有,乡(镇)政府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截留。 (四)要依法、规范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承包政策的规定,不能“流”而不用,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流转时要有规范的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各项保障条款,确保流转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特别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利益。 (五)土地使用权流转要与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尽量符合农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的要求。流转后,不能破坏林草植被和原有农业基础设施,不能损害生态和生产环境。 (六)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可长可短,最长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经营规模和参与农户的多少,由业主根据所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自定,不能下指标作硬性规定。 二、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一)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并举。政府鼓励采取以下形式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一是农户间的转包、转让;二是为了耕种、管理的方便,农户与农户、农户与集体之间的土地置换;三是社区外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到农村租赁经营非耕地或少量租用耕地,农户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获取租金;四是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中介协助农民流转土地使用权;五是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形式,与个人或企业合作经营土地;六是对成片的“四荒”进行拍卖。 (二)要通过非耕地和小规模耕地使用权流转,推进、培育、扶持一批以基地为依托、公司加农户的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形成适当集中与分散生产相结合的规模生产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