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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矿[2002]149号
【颁布时间】 2002-02-22
【实施时间】 2002-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7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2002年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自2001年9月以来,本市积极贯彻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以下简称国办发85号文)的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总体部署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取缔非法采矿和清理两证的第一阶段任务已经完成。今年的治理整顿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办发85号文的贯彻落实,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上半年完成关闭限期整顿不合格的矿山,纠正乱采滥挖现象,全面落实治理整顿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根据国土资源部《2002年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安排意见》(国土资发[2002]25号)的要求,现将上半年主要工作和具体实施措施通知如下:
  
  一、大力整顿乱采滥挖,进一步严格规范开采行为上半年,治理整顿工作要与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密切结合。在各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秩序方面的整治工作,及时向区县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和沟通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对现有持证开采的矿山进行排查。对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名单,要分别作出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决定。对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的,要按照“谁责令整改,谁负责监管和验收”的原则,按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并做好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要将开采规模未达到相应矿产小型开采规模上限10%的小矿作为重点整顿对象。对环保、安全等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继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无证开采和乱采滥挖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强化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关闭矿山的反弹行为。
  
  (二)对越界开采行为,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拒不停止越界开采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闭所有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的企业。根据《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第80号令),自2003年5月1日起,本市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整顿中对原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砖瓦厂要进行严格清理,限期予以关闭。
  
  (四)按国土资源部要求,凡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选方式(如混汞碾等)生产黄金的矿山,整顿中一律予以关闭。
  
  (五)以爆破方式开采建筑饰面石材的矿山,其成荒率达不到设计指标的,要予以关闭,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砂石场治理要严格按照京政办发[2001]92号文的规定贯彻执行。本市第七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治理措施中确定的有关工作任务,要确保按时完成。
  
  (七)矿泉水生产企业是今年治理整顿工作中的又一项重点。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矿泉水资源,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北京市矿泉水开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严格行政审批,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市政府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矿业权审批责任制,凡违反规定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顿验收工作结束后,全市验收合格的煤矿要按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对本市乡镇煤矿重新登记的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对合格矿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工作。
  
  (二)在充分征求计划、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严格控制小矿的审批,不得在一个矿体内批准多个采矿权。
  
  (三)对历史遗留下来的一个矿区多个主体开采或不同主体间上下垂直重叠交叉开采,要在治理整顿中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要通过企业的改组、改造、重组、兼并等方式,引导矿山企业规范化开采、集约化经营。新设立的采矿权,不能再出现平面、立体重叠交叉的情况。
  
  (四)要加强对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审查,进行地下开采的,必须具备相应的地测能力,定期提供工程具体进展情况的报告。新办矿山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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