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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3-05
【实施时间】 2002-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7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

吕粱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已经2002年3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五日

  
  
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乡镇党政机构进行改革的同时,开展乡镇事业机构改革工作。现就乡镇事业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乡镇事业单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市场意识、发展意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
  
  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大力精简乡镇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人员,调整布局,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活力。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要理顺条块关系和县(市、区)与乡镇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分事权。
  
  (三)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改进乡镇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规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的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由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解决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混编、混岗、混员的问题。
  
  (四)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人力资源状况和自然环境特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改革的重点是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管理的各类乡镇事业单位(全额和差额)。通过改革,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压缩财政供养人员,清退各类临时聘用人员,妥善分流超编人员。
  
  (一)改革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乡镇事业机构改革,要本着有利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完善乡镇政府统一管理区域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功能;有利于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凡能下放给乡镇的坚决下放。实行垂直管理或条块结合的事业机构要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监督,其有关人事任免和人员调配要主动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具体要求:
  
  1、除政法系统和已经明确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系统外,其它原属于县以上有关部门管理的站所,原则上都要下放给乡镇。
  
  2、凡中央明确要求下放给乡镇的站所如农机、农技、畜牧、兽医、文化、广播等涉农机构和服务机构要坚决下放。
  
  3、已下放给乡镇的站所,根据当地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设置。
  
  4、对兼有行政职能的站所要实行政事分开,将行政职能交由政府承担;对服务型站所,可引入市场机制,探索企业化、社会化的路子;对社会公益型的事业单位,政府可给予适当扶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
  
  (二)规范乡镇事业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机构、完善综合服务功能的要求,因地制宜、综合设置乡镇站所。对靠财政拨款、各类规费和行政性收费解决经费开支的事业机构(不含中小学校、卫生院,下同)实行限额设置,控制在6个以内。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乡镇,根据需要可再增设1-2个机构。各乡镇事业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在机构限额内自行确定。
  
  按照农业区域布局和专业特点,将农业技术推广站、农机管理站、农经管理站、畜牧兽医站及林业站、水利水保站(水产技术站)等涉农机构归并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任务较重,经济所占份额较大的乡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机构限额内分设。
  
  文化站、广播站等公益性服务机构要归并为文化广播站或文化服务中心。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充分发挥优势,精干机构和编制。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与卫生院合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国土资源管理所、财政所、城镇规划所、统计站、乡镇企业站等其它事业机构(岗位),可根据工作任务大小在机构限额内设置,或与其它职能相近的机构(岗位)合并。
  
  在机构限额外保留乡镇教办(联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新的编制标准对乡镇教办(联校)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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