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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结合撤并乡镇,卫生院要相应地进行撤并,科学合理的调整布局。 (三)科学合理地核定编制。 根据有关规定,乡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包括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解决经费开支的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按如下标准重新核定: 一类乡镇限额30名,二类乡镇限额25名,三类乡镇控制在20名以内。对地处山区、区域较大、交通不便的,或经济比较发达、人口较多的乡镇,可酌情再增加3-5名;经济欠发达的或人口特别少的乡镇可酌情减少5-10名;凡现有人员编制低于上述标准但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的,原则上不再增加。 乡镇事业编制的核定,先由县(市、区)按此标准并结合实际提出所辖各乡镇的拟编意见报市(地)编委批准;市(地)编委审批的各县(市、区)乡镇事业编制总额上报省编委备案,再由各县(市、区)制定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改革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一些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进行清理整顿,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另外,原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人员经费,这次管理体制调整后,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拨付乡镇。 (四)人员定岗与人员分流。 人员定岗要严格按照重新核定的编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人员(含领导)定岗后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定岗人员与分流人员要分开管理,也要与乡镇机关公务员分开管理。 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多渠道分流人员。鼓励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包括兴办各类示范基地、领办乡镇或村级经济实体、创办农民股份合作社、建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下派任职、挂职,主要是安排到村任职或挂职。对具备中师以上学历,并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员,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充实到缺编的中、小学任教。鼓励辞职自谋职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实行提前离岗。 三、方法步骤 乡镇事业机构改革的主要责任在县(市、区),各县(市、区)要根据中央和省里的要求,认真研究拟定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02年第二季度基本完成,具体分三步实施: (一)方案报批。乡镇事业机构改革方案由各县(市、区)编委拟定,报县(市、区)党委、政府审批,报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实施。乡镇事业机构改革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并对乡镇事业单位实行定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职责范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渠道的“六定”工作。各市(地)要加强分类指导,发现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三)检查验收。乡镇事业机构改革任务完成后,2002年第三季度,由县(市、区)组织检查验收,省、市(地)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精心组织,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编制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认真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事业机构改革工作,不得以发文件、减经费、卡项目、不评优等手段干预改革。 (二)加强机构编制的宏观管理,严格控制乡镇事业机构编制的增长。今后凡乡镇需要增加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要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三)乡镇事业机构改革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事关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乡镇和县(市、区)的责权利调整。各地一定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政策,严明组织纪律,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乡镇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期间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人员妥善安排,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 五、其它 在撤并乡镇中由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所属事业机构改革原则上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有社区服务任务的,也可在机构和编制限额内成立社区服务机构。 原有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可设立1个综合性的社区服务中心(队)。承担公益性服务的核定全额事业编制,承担有偿服务的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万人以下核定编制10名以下,3-5万人核定编制15名以下,5万人以上的核定编制20名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