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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制订的《全市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五日 根据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有关通知要求,现就《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贡培兴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叶永福、市公安局副局长马志相任副组长的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公安局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方法、步骤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抓好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要结合实际,立即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宣传贯彻工作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广泛宣传。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和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撰写宣传文章、出黑板报、张贴宣传画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及主要内容。在整个宣传贯彻过程中,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切实担负起本系统、本行业对《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督促各单位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规定》,使每个员工都了解《规定》的基本要求。要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着力营造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使各单位牢固确立自身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此阶段的工作应于3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确定重点单位。 1.各市、县要以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的名义,于3月中旬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通告《无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另行下发)以及有关申报备案的期限和要求,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单位在3月20日前填写《无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另行下发),按属地原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各地要发动和依靠街道、乡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在摸清单位底数的基础上,对申报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核实。对应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自行申报备案的,以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书面通知其在3月底前补报。 3.各地应当拟定分级监督范围,按照权限和分工,分市、县(市)区两级确定重点单位,并进行登记造册、分类统计,建立台帐。县(市、区)下放给派出所监督的单位,仍由县(市、区)消防机构登记备案。经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于4月15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通过报刊、电视、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从2002年5月1日起严格履行《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三阶段:分类指导,培育典型。 1.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4月底前分级对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培训,让其了解、掌握《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增强其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和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能力,为《规定》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2.各市、市(县)、区消防机构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分别选择1至2个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培养典型,树立样板。要指导、督促试点单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按照《规定》第五、七、十五条的要求,逐级明确所属各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或者明确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二是按照《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做到制度健全和完善。三是按照《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四是按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确定防火巡查的人员、部位、频次以及内容;制作每日防火巡查记录。五是按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做好防火检查以及记录的准备工作。六是按照《规定》第二十七、二十九条要求和有关规定要求,制作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情况记录,建立灭火器档案。七是按照《规定》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要求整改火灾隐患,制作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或者提出整改方案。八是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九是按照《规定》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