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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实施旅游倍增计划是市委、市政府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现“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第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1〕第143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认真实施旅游倍增计划 1.切实加强旅游业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市旅游事业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全市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矛盾和问题;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旅游业行政管理职能,及时对全市重大旅游开发项目进行协调、审查、监督和服务;各区县、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策落实,为旅游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完成旅游倍增计划。2005年全市旅游总收入在2000年基础上翻一番,达到312亿元,年增幅15%;旅游创汇超过4.42亿美元,年增幅15%,基本实现由“旅游大市”向“旅游强市”跨越。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旅游倍增计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推进旅游倍增计划作为实现“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来抓。 二、理顺体制,科学整合全市旅游资源 3.适应加入WTO要求,加快旅游景点和国有旅游企业改革步伐,理顺管理体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改制、转让、拍卖、租赁等多种形式,大胆尝试把部分景区(点)的经营权推向市场,按照社会化投入、市场化运作的方法,整合盘活旅游资源,推进旅游景点的产业化进程;鼓励旅游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加快资产重组,组建若干旅游企业集团,向集团化、网络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增强企业活力,形成一批有影响的旅游龙头企业。 4.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积极稳妥地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海外开办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项目,拓展国际市场;同时,鼓励支持境外旅游企业在南京市兴办合资或独资旅行社和其他旅游企业,力争组建一批有影响的合资或独资旅行社。 三、多元投入,着力扶持重点景区和郊县旅游发展 5.广开资金来源,加大旅游业投入。根据“按级定价,质价相符”和“景点自愿”的原则,适当调整景点门票价格,使南京市旅游景点价格有升有降,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景点票价提高部分集中30%充实市旅游发展资金,市财政每年继续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旅游的整体宣传促销、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人才培训以及对引进旅游客源行为的奖励,同时也可用于列入市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郊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短期贷款贴息。各区县每年用于特色旅游促销活动的经费不低于20万元,并确保逐年有所增加。 6.积极争取境内外资金投资发展旅游业。牢固树立“只求所在、不求所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观念,鼓励境内外资金以购买、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形式投资开发、兴办各种旅游企业和项目。所办企业和项目可享受市属权限范围内规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7.对在郊县从事旅游开发所需土地,可以采取一次性审批,再按建设规划分期出让、分期付款和分期发证。旅游建设项目可根据占地性质及用途,通过出让、租赁、拍卖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一般在3年内缴清;有特殊困难的,在5年内缴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四、科学规划,重点打造旅游精品项目 8.进一步加强旅游规划,创新发展思路,深入挖掘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提高南京旅游产品档次,努力打造一批旅游精品项目,推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倍增计划的实施。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牵头完成《南京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全市旅游发展总体布局和工作重点;市规划部门要牵头做好一批重点景区的规划设计纲要,规范引导景区的高层次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各郊区县要按照《南京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认真编制和进一步完善本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报市旅游规划专业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全市各主要景区景点、旅游项目的开发均要严格按照旅游总体规划和景区景点规划纲要(或市规划部门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先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联合论证审查,然后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市计划、规划、国土、旅游等部门要联合加强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防止低档次开发和重复建设;对不按规划开发,造成旅游资源破坏和浪费的行为,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对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特色鲜明、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审批立项;对列入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助搞好开发和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