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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3-05
【实施时间】 2002-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制度》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接上页]

  (二)在监督广告经营活动工作中,对涉及专利广告的,要加强查验、核实权属及专利广告出证证明;
  
  (三)与市知识产权局合作,加强对流通领域专利侵权商品的执法检查工作,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围绕我市实施的名牌战略,指导企业开展商标战略研究,将实施名牌战略与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四、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市版权局
  
  (一)参加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工作,及时向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通报在版权管理和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件及相关数据,提出加强版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有效措施,要求所属单位在书报刊和广播电视节目中刊登(播出)的专利、商标广告,严格查验、核实专利、商标权属及专利广告出证证明。
  
  五、市社管办(市扫黄打非办)
  
  (一)参加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工作;
  
  (二)协助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及时通报境内外音像制品保护、打击盗版工作的有关情况,协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四)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活动。
  
  六、市公安局
  
  (一)严格贯彻执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公通字(2000)88号)精神,主动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
  
  (二)积极配合、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及时查处阻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执行公务的案件;
  
  (三)加强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建立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
  
  七、市法制办
  
  (一)指导协调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立法工作;
  
  (二)监督、协调知识产权各工作部门的执法工作,促使各部门密切配合;
  
  (三)指导知识产权行政复议工作。
  
  八、市计委
  
  (一)在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计划时要列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内容;
  
  (二)与知识产权工作部门联合制定地方政府投资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知识产权(专利)管理办法,对凡是列入政府计划的重大投资生产性项目,论证时要进行国际专利检索,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并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在知识产权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九、市经委
  
  (一)指导大、中型工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设立责任人制度,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发展战略的研究和制定企业专利战略;
  
  (二)指导工业企业把技术创新活动与知识产权工作结合起来,将自主知识产权列入市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将拥有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作为建立与管理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重要条件和考核内容;
  
  (三)积极扶持原始创新、跨越性技术的发展,支持申请国内外专利保护;
  
  (四)加强对工业企业知识产权(专利)的监督检查,积极引导督促企业建立职工发明创造的申报与审批制度,保障国家、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工业企业做好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将入世后知识产权内容列入企业经理、职工培训内容,会同市知识产权局抓好工业企业专利试点工作;
  
  (六)指导工业系统行业协会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自律制度。
  
  十、市科技局
  
  (一)为适应入世后科技创新需要,实施专利战略,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科技创新全过程;
  
  (二)建立并强化科技评价体系中知识产权比重,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前要进行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并根据入世后科技创新需要,调查清理近年有关科技政策和规定,增加相应的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三)将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立项、评估、鉴定、验收、奖励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专利知识产权拥有量作为重要指标之一;
  
  (四)在科技经费安排上,应向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倾斜,对发明创造所需经费予以重点扶持;
  
  (五)对于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应以发明专利的获得为立项目标和验收指标;
  
  (六)将自主知识产权内容列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考核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指标体系;
  
  (七)在对科技咨询、评估等科研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涉及专利技术咨询、评估业务的,要与市知识产权局协调,制定认定和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十一、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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