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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及时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系处理; (二)在检测生产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工作时,指导企业增强专利意识,使创新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保护。 十二、市商业局 (一)指导商品流通领域建立专利、商标订货、进货的验证、索证制度;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商品流通领域中涉及专利、商标的宣传广告进行查验、核实权属证明和专利广告出证证明; (三)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对商品流通领域进行检查,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和假冒知识产权商品在市场上流通。 十三、市外经贸局 (一)指导我市各类从事外经贸业务的企业和外资企业,学习TRIPS及有关的国际法规,提高企业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自觉性。同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出口企业对专利产品、专有技术、商标等开展国外申请、注册、认证等工作,维护我市出口产品、技术在对外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二)在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中,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法规、条例,避免引进国家限制、禁止进口的技术、设备;引导企业利用多种渠道,开展相关技术、设备、产品的专利检索,提高引进的质量,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三)围绕我市出口商品、技术状况,结合国际陆续出台的与WTO接轨的各项法规的实施,对国际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研,适时提出促进我市出口产品、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措施。 十四、市文化局 (一)在管理电影市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工作中,应明确凡涉及专利广告内容的,一定要办理广告出证手续; (二)在管理美术品市场工作中,对涉及侵犯版权的问题,应与市版权局协调处理。 十五、市司法局 (一)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教育列入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规划中,针对入世后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把知识产权的知识列入局级以上干部法制教育的内容; (二)在组织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和成人法学教育工作时,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培训。 十六、市教育局 (一)将知识产权知识教育列入市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内容,指导广大教育工作者、学生树立知识产权意识; (二)在学生素质教育中,培养青少年创造性思维,开展青少年科技小发明、小创造的活动,并对优秀的发明创造给予奖励; (三)指导市属院校开设知识产权专业或课程。 十七、市财政局 (一)在指导全市资产评估工作中,对涉及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机构,应与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协调制订行业管理办法; (二)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处理涉外事宜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应予重点支持; (三)在资助专利申请、专利技术产业化方面,向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倾斜,加大政策和资金的引导和扶持力度。 十八、市外办 (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召开向外国驻穗使领馆、外交人员通报本市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通报会; (二)协助组织本市召开的知识产权国际会议; (三)支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十九、市统计局 (一)指导专利统计工作列入全市统计工作的指标体系;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企业的专利统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市府研究室 (一)重点开展入世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战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专题调研,指导我市企事业单位更好地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三)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等政府文件时,加大对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宣传的力度。 二十一、广州开发区、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一)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企业领导及广大职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二)利用专利信息和运用专利战略,提高技术开发和项目引进的管理水平; (三)建章立制,营造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吸纳人才、项目、资金的良好环境。 二十二、市委宣传部 (一)指导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加强对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的宣传; (二)配合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组织新闻媒体采编人员深入企业、科研院所,对成功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市场优势的典型单位和事例进行经常性宣传报道。 二十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交流合作,通过总结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经验,选择一些典型案件进行研讨、交流,提高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三)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配合共同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四、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一)依照国务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积极配合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协助调查侵权物品进出口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