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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3-04
【实施时间】 2002-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对非生活用水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及超定额梯型加价收费标准,逐步完善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要加强用水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计量网络体系。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四)大力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型器具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清理整顿节水器具生产领域及流通市场,加强监督检查,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强行推广使用经国家检测合格的节水型器具,新建、改建、扩建公共设施和住宅必须采用节水型器具,否则不得验收使用,不予供水。研究制定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的政策,现有公共设施和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在“十五”期间改造完毕。
  
  (五)建设项目严格配建节水设施。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做到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今后新建住宅楼应将水表设在住户之外。建设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技措、用水管理制度到位。对可行性研究研究报告,要严格审查用水和节水评价等内容,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对不按要求配建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和供水。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紧治理工业排放污水。按照环保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水排放治理,对已全面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强化污水排放监控;对已完成阶段性治理任务但排污仍较严重的企业,提高排放标准,深化治理;对治理虽已达标,但擅自停止运行治污设备,仍超标排污的企业,依法处罚;对经治理仍不能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彻底关停;对“15小”和“新6小”反弹企业,彻底取缔;对造纸、化工、制药、纺织、酿造、电力、冶金、建材等重点污水排放行业,应着眼于战略性产业结构调整。今后严禁审批建设水污染严重、治理技术不成熟的项目,逐步压缩淘汰排污量大、污染严重的落后产业。对所有污染源要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城市环境质量要求、环境现状和环境容量,制定总量控制计划及配套管理办法。对不超过控制指标的,发放排污许可证;超出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到期如完不成治理任务,停产治理。
  
  (二)防治饮用水源污染。认真贯彻《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在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绿色防护圈和防护带,严格控制各种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严禁向河流排污,严禁使用含磷化肥、农药和洗涤用品。保护区内已有的对水源产生危害的工矿企业单位,限期搬迁或关停。在城市地下水水源地周围,建立生态农业区,限制化肥农药的使用,控制农灌用水水质。2002年底前,实行饮用水源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三)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十五”期间,完成桥东污水处理厂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南水北调工程涉及的元氏、井陉、平山、鹿泉、栾城、新乐、正定、藁城、晋州、无极、深泽等县(市)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厂,县(市)城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
  
  四、改革和完善用水节水体制
  
  (一)深化供水节水和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国外资金投向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的建设。城市供水除管网主要由政府控制外,加大利用社会资金和外资的力度。征收的污水处理费首先用于现有排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贷款的偿还。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为工程建设积累资金。通过财政补助、减免有关事业性收费等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回用。征收的水资源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节水科研及节水技术改造,从资金上保证节水工作需要。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对以废水为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可减免所得税5年。
  
  (二)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体系。通过价格杠杆激励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利用市场化商品化机制,逐步调整用水价格,并根据用水性质实行分类水价。从现在起,用水价格每年上调20%左右,到2005年分别达到:居民生活和学校用水每立方米2元左右;市政园林和农业用水每立方米3元左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用水每立方米3.6元左右;工商企业用水每立方米4.1元左右;饮食服务行业用水每立方米4.7元左右;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30元左右。夏季用水高峰期实行季节性上浮水价。在提高用水价格的同时,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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